|
|
| 调解书不是儿戏 拒不执行判三年 |
|
| http://www.dffy.com 2007-4-6 8:04:27 作者:马玉芳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应无条件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者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黑龙江密山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4月,被告人陈某因欠郑某钱被诉致法院,密山法院二人班法庭对陈某与郑某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调解,调解书约定陈某给付郑某欠款及利息。到期后陈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法庭调查,陈某有给付能力。法庭多次找到陈某执行,陈态度恶劣,拒不执行,甚至避而不见。2003年11月,法庭干警在对陈某执行拘留时,陈某极力反抗,在被带上手铐后大喊大叫,引来二十多名群众对法庭工作人员围困,陈某趁乱溜走,使法庭工作人员不能正常执行,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采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逃避执行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查看马玉芳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