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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假币三小时 换来徒刑三年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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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4-10 18:57:31 作者:钱进 曹士平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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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周春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1日11时许,姜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处警回所途中,在姜堰汽车站附近见一妇女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经盘查,发现该妇女手提袋里竟装着百元面值假人民币818张。
据该妇女交待,她叫周春姣,系湖南在宁打工人员,因平时打牌欠了老乡何某赌债数百元,何某遂以免除其赌债为报酬,雇其将八万余元假币从南京送往姜堰。
案发之日上午8时30分,被告人从何某手中接过装有假币的手提袋,登上从南京开往海安县曲塘镇的公共汽车,11时许到达姜堰。刚在汽车站附近下车,就见一警车朝自己开来,由于做贼心虚,被告人神色慌张,举止反常,从而引起巡逻完毕返回派出所的民警的怀疑。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据周春姣的供述展开侦查,但至本案开庭审理,相关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能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同数额情形下,运输假币罪的法定刑重于持有假币罪的法定刑,被告人虽供述其受何某所雇将涉案假币从南京运至姜堰的事实,但因相关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能抓获,被告人运输假币仅有其自己的供述,而无其它证据印证,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仅能依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随身携带假币的行为系持有假币;被告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法院据此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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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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