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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疯狂尽头是覆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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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4-12 8:14:42 作者:钱军 谭成德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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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只有7个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法院深入案发地宣判时,竟然有8000群众到场旁听,同时公安部门派出150多名干警和联防队员、墩头镇抽调机关干部50多人配合法院维持秩序。4月3日,被告人杨义来、吉贞明、杨道华等三名主犯被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11年、7年6个月,同时被并处罚金;被告人梅林、严明、生锋、刘龙娣(女)亦依法受到严惩。
本案七名被告人有4人无业,一人为农民,杨道华原系某派出所联防队员,泰州人刘龙娣为汽车教练。他们共同作案或分别伙同案外人作案达21起,其中抢劫2起、妨碍公务1起、敲诈勒索8起、寻衅滋事9起和非法拘禁1起。案发地地处里下河水乡,民风朴实,人们一年又一年地过着安定的生活。可是谁也不会想到,本案七名被告人却利用人们的善良,演出了一幕幕丑剧。
误发短信引劫案
受害人张某某曾误发短信给与杨道华相识的张某(女),张某事后也承认她不认识张某某,这件事在日常生活中本是很平常的,但杨道华却抓住这件事不放。

2006年农历正月十五下午五点多,张某某突然接到杨道华的电话,叫其尽快到派出所来一趟,其不知何事,一夜未睡好觉。次日,张某某匆匆赶到派出所。一见面,杨道华就提出手机短信一事,并问他为什么要骚扰他女的(张某)。张某某立即声明,他只是误发短信给张某,恳请杨能理解。杨并不罢休,随即打电话将吉贞明、生锋以及杨义来召到派出所来。
三名帮手到场后,杨道华叫生锋在办公室内看住张某某,其则喊吉贞明、杨义来到室外走廊商量对策,要求吉贞明冒充其内弟(即妻弟)。回到办公室后,杨道华即指着吉贞明讲这位是他内弟。吉贞明即对张某某大声叫到:“你打电话骚扰我姐姐,是不是想嫖我姐姐啊?”这时,杨道华离开办公室。吉贞明不容张某某解释,上去揪住张的衣领,杨义来则用脚踢张的腿叫张跪下来,而生锋又从身后拍张后颈部并附和着叫张跪下来。张无奈之下,只得跪下来。此时,杨道华来到办公室,对三个帮手说:“叫他写保证,把手机押在这儿。”杨义华当即书写了底稿,叫张某某照样抄写保证书一份。杨道华当即扣下张某某手机,把手机卡交给张,叫张下午再来。
下午一点钟左右,张某某为取回手机,带了一条红南京香烟给杨道华,杨也将手机给了他。见事件暂且“了断”,张即向杨耐心解释其确实是冤枉的。杨一听,火气又上来了。随即,杨又打电话将吉贞明、生锋二人召来。杨讲:“这个人(指张某某)有点不上路子,还嚣张,你们把弄去再教育一下。”
吉贞明、生锋将张某某强行带至派出所后,一个打张的耳光,一个踢张的腿,张某某鼻子被打得出血。其间,杨道华打电话给吉贞明叫其将张某某的手机和戒指扣下来。吉贞明即从张某某身上将手机和金戒指拿走,并叫张某某违心地承认手机和戒指不是他的,并逼张写下保证书。第二天,张某某到派出所向杨道华要手机和戒指,杨将手机卡给了他,但手机和戒指未要到。案发后,吉贞明交待,手机卖了800元,戒指在杨义来那儿。
此外,2003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吉贞明伙同杨义来在某加油站附近,遇到被害人陈某,吉贞明殴打陈某两拳,迫使陈某交出摩托车钥匙,当场将陈某的雅马哈250摩托车抢走,后该车被吉贞明、杨义来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500元。
戏未演仍索票款
2006年春节前,闻听某戏团将来本地演出,吉贞明、生锋觉得有利可图,即从售票老板处倒来戏票,以高价预售给孙某,约定观戏后付款。
出乎意料的是,戏未演出。此时,从法律角度而言,售票老板与吉贞明、生锋以及吉贞明、生锋与孙某之间本是两个法律关系。 在未看到戏的情况下,孙某自然不应向吉、生二人支付票款。即使吉、生二人已向售票老板付清戏票款,但在戏未演成时,其只能通过合法途径向售票老板领导追偿损失。这本是简单不过的生意规则,但吉、生二人却不愿遵守规则“出牌”。
春节前的一天,吉、生二人听说孙某正在某麻将馆内,随即前往麻将馆堵住孙某。二人当即向孙某强索戏票款人民币3000元(高出约定票价数倍)。孙某再三声明,戏未演出,他不曾看到戏,没有给钱的道理。尽管明知戏未演出,二人仍以与售票老板已结清戏票款为由,继续向孙某索要票款。遭到拒绝后,生锋等即对孙某随意殴打。随后,吉贞明打电话召集被告人杨义来,共同将孙某限制在某麻将馆内,强行索要人民币2500元。
200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吉贞明、杨义来到某制线厂,向该厂厂长崔某推销“龙国宴”白酒。基于二人在当地的恶名和影响,崔某产生恐惧心理,非但不敢接收“龙国宴”,反而主动给二人500元钱,二人亦“坦然”收下。
在实施其它寻衅滋事行为时,则利用无故殴打、纠缠他人、插手他人纠纷等手段,频频索要补偿费、“出场费”和保护费。
2004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梅林于纠集陆某至某丝线有限公司内,以于某与其前妻有不正当关系致使其离婚为由,向于某索要补偿费未果,即动手砸坏厂办公室的茶杯、烟灰缸,又指使陆某随意殴打于某。
2004年7月14日晚,被告人梅林、杨义来与谢某等人在某美容美发店内,无故纠缠顾客张某,后因及时报警,未酿成严重后果。
200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义来伙同谢某纠集数十人至某电子市场,插手吉某与合伙人的纠纷,向吉某强索“出场费”5000元。
2005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梅林、杨义来伙同杨某至海安县海安镇联合村23组,拦截吉某驾驶的农用汽车索要保护费,遭吉拒绝后,杨某即用碗将吉某的头部砸伤。随后,被告人梅林、杨义来以要油费为借口,强索吉某身上仅有的人民币100元。
2005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梅林纠集被告人严明以及江某、王某、魏某等人至某汽配店,无故殴打被害人刘某,致使刘某头部、右上肢受伤。经鉴定刘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事后,梅林的亲属代为赔偿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347元。
跨省界非法拘禁
2005年5月上旬,被告人杨义来与顾海兵等人受雇于吉智宝至江西省丰城市帮助追讨债务。同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杨义来和顾海兵、吉智宝以及随后赶到的被告人梅林、严明等8人,用两辆汽车分别将被害人陈某、周某夫妇强行挟至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华阳河五场七队储继兵家看守,长达36小时,直至被害人朋友将35000元打入顾海兵的银行卡后,方才将陈某、周某放回。事后,杨义来、梅林、严明等人将35000元予以分赃。
被告人梅林在押期间,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案件侦查审理中,被告人杨义来辩称,其在非法拘禁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只能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人梅林则认为,其在非法拘禁犯罪中作用小于杨义来。
深入侦查发现,杨义来在吉智宝提出帮助追款的要求后,积极纠集梅林等人,用汽车强行将被害人陈某夫妇从江西省丰城市带至安徽省宿松县长时间非法拘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来看,属于积极实施者,并非处于次要或辅助作用。梅林接到杨义来的“邀请”后,纠集被告人严明及谢某、王某、陆某四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保证了充足的拘禁实施力量,其所起作用与杨义来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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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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