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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南孚”均遭侵权 无锡公布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http://www.dffy.com 2007-4-25 20:51:18 作者:庄陈 谢张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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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注重对无锡地区知识产权的司法立体保护,审结了一大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从而有力提升了无锡城市创新形象,在无锡实施创新型城市战略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4月25日,于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无锡中院向社会公布近期法院审判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一、 “派克”商标侵权纠纷案
  派克笔公司是一家英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在中国注册了“派克”、“PARKER”、“”等商标,无锡一商场有限公司销售了假冒“PARKER”、“”商标的派克笔。法院经审理认为,其销售行为构成了对派克笔公司“PARK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派克笔公司“PARK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二、“海王”商标侵权纠纷案

  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诉称,无锡一科技有限公司将“海王”商标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消毒灯管产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产品与海王公司具有关联,构成对“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该科技公司辩称,“海王”商标并未在商标注册分类第11类即消毒灯管上进行注册,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海王”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判令该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王”商标、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三、“钱柜”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钱柜PARTYWORLD”是台湾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注册的服务商标,无锡一KTV公司未经许可,将“钱柜PARTYWORLD”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营业招牌、装璜设施、视频点播界面、用具上突出使用“钱柜PARTYWORLD”字样。上海尚格公司经台湾钱柜公司授权,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KTV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注册登记并使用含有“钱柜”字样的企业名称、擅自模仿商业标识的使用方式及风格,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KTV公司停止侵权,在企业名称、服务设施、标识、宣传资料及网站等中停止使用“钱柜PARTYWORLD”字样,在《无锡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

  四、《宋祖英MTV作品集》发行权侵权纠纷案

  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权利人授权取得《宋祖英MTV作品集》在中国大陆的专有发行权,江阴一音像店业主苏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该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某未经广东星文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上述盗版制品,侵犯了该公司的发行权,判令苏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五、企业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无锡一仪器仪表公司、一仪表厂是经营电子仪器、仪表的企业,其在企业网站上发布捏造的企业资信等级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并对外进行虚假信息的宣传。无锡中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是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认为该公司、该厂严重影响了该地区该行业的诚信度,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并造成了损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仪器仪表公司、该仪表厂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诉讼期间,该公司、该厂自动将涉及虚假宣传的内容从网站撤下。法院判令该仪器仪表公司、仪表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六、产品宣传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江阴一帆新型护栏有限公司是一护栏生产企业,其制作了《一帆护栏》的广告宣传册,其中使用了53张图片。上海一护栏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广告宣传册及网站网页上使用了上述图片。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该护栏技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江阴一帆公司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在《新民晚报》及其网站网页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七、《百寿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徐某某是一名书画家,其创作完成了熔诗、书、画、印于一炉的《百寿图》。2005年徐某某发现某地报纸上登载了关于陈某某篆刻百寿图的文章并刊印了《百寿图》图形,并在仲某某经营的邮币公社、陈某经营的教育书店、沈阳一拍卖中心分别购得陈某某《百寿图》和其编篡的《中国当代实力派书画拍卖图鉴》。徐某某向陈某某、仲某某、陈某、拍卖中心提起诉讼,认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陈某某认为其《百寿图》是独立创作的作品,并非剽窃他人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未经徐某某许可,在其楷书体、行书体《百寿图》中使用了徐某某《百寿图》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侵害了徐某某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在《扬子晚报》及钱币天堂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仲某某、陈某、拍卖中心应立即停止销售、拍卖陈某某行书体、楷书体《百寿图》。

  八、“川国演义”商标侵权纠纷案

  姚某经受让成为“川国演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薛某经工商登记取得了“川国演义”字号,其在经营场所外部打出大幅“川国演义”招牌,并在宣传单、订餐卡及营销宣传上显著标注“川国演义”文字。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将“川国演义”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餐馆经营中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姚某的商标专用权,但薛某作为合法登记的字号权利人,在经营中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况下,有权使用登记的字号,据此判令薛某立即停止在经营中突出使用“川国演义”文字、在经营使用字号时应用全称表述并加注“本店非川国演义商标注册人”、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九、“将军”紫砂茶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著名紫砂工艺美术师葛某,以“长城”为题材,以长城烽火台为壶体造型,创作了紫砂“将军壶”。尹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将军壶”。法院经审理认为,“将军壶”具有一定艺术独创性,同时兼有实用性,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范畴,判令尹某某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将军壶”的行为、在《无锡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8930元。

  十、非法制造“南孚”、“金霸王”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被告人黄某、尤某某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明知“南孚”、“金霸王”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事先合谋,未提供商标权人许可,通过无锡某精美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与办公室主任游某某,由该公司非法印刷“南孚”电池吊牌82万余件(只)、“金霸王”电池吊牌9万余件(只),获印刷款1.41万元,又通过无锡市某印刷公司业务主管人员许某,由该公司先后印刷“南孚”电池吊牌33万余件(只),获印刷款2500元。尤某某并把非法制造的“南孚”、“金霸王”电池吊牌15万余件(只)销售给黄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累犯,应从重处罚,尤某某、钱某某、游某某、许某及无锡某精美印刷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印刷公司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尤某某、钱某某、游某某、许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八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对无锡某精美印刷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印刷公司分处罚金二十八万元、十四万元并没收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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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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