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司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刑事和解:阳光下的“私了”

http://www.dffy.com 2007-5-11 15:16:57 作者:王晓红 庄亦正 丁柯佳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对于有人提出的花钱买刑的观点,姚旭斌不认同。

  他认为,刑罚的功能主要体现对犯罪人的惩罚与改造、对社会的威慑、教育和鼓励以及对被害人的安抚。“上面提到的那个案子中,如果对李昌奎判刑,很可能导致两家如同仇人,‘老死不相往来’,容易引发更大的矛盾和事件,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这样的刑罚并不具有社会价值。”

  为了防止虚假和解,锡山区法院刑庭加大了对每起适用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的核实工作。就在去年下半年,在一起为了一包烟而大打出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虽然被害人烟酒店老板受伤后回到老家,但是面对加害人手中出示的双方私下签署的一份和解协议,刑庭的法官们还是千方百计地联系到受害人。在得知这份协议是在加害人威逼之下签署,不是受害人的真实意思后,结合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法院从重对该被告人进行了判决。

  审前“评估”:严防借机脱罪

  李昌奎故意伤害案是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偶发型犯罪案件,在了解双方都有和解的意向后,锡山区法院即向区社区矫正办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其对李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判断分析其再犯可能性,提出能否对李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的建议。区矫正办接受委托后,即指定“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调查,并按照调查结果形成了“建议对李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报告,于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在此过程中,根据规定,该院同时对审前调查工作进行了业务指导,检察机关也派员对此过程实施了法律监督。

  在庭审中,调查员于法庭调查结束后出庭宣读了调查评估报告,并当庭接受了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质询。后合议庭综合全案,采纳了对李昌奎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最终作出了对李昌奎施以缓刑的刑事处罚。

  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锡山法院尊崇宽缓量刑原则,通过创造性地设定“酌定情节”,以宽缓的刑事处罚唤回被告人理性的处事之心,从而达到稳定家庭、稳定社会的和谐目的。工作基点建立于“审前评估”机制上,委托社区矫正机关对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平时表现、案件情况、自我认识、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能否适用非监禁刑罚提交评估报告。同时,强调社会调查员当庭宣读调查评估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确符合法律规定,可判处非监禁刑的,一般均判处缓、免等非监禁刑,并做好延伸帮教工作;对不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案件,在量刑幅度内,最大限度地进行从宽处罚,最大限度地减低被告人对被害人及社会的抵触,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记者从锡山区司法局了解到,去年以来,该区矫正办共接受法院委托审前评估18起,经过对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判断分析出15人无再犯可能性,提出对这15人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的建议,而有3人被调查出有前科等不符合非监禁条件。上述评估意见经当庭质证后全都被法院予以采纳。

  由于审前评估对法官判案起了重要的参考价值,所以,该环节也往往易成为犯罪分子脱罪的突破口。为此,锡山区司法局副局长谢敏告诉记者:“我们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双人办案制度,同时,积极探索实践集体讨论制度,特别是对介于两可之间的案件,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集思广益,合理建立,确保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锡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主任、市人大代表 王国宁

  通过对该案的审理,法院应及时总结,并将好的做法应用到其他类型的案件审理中,如交通事故赔偿案等。同时,在被告人回归社会后,不应放任自流,而是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经常性地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引导、监督、管理,防止其行为反复,一旦发生新的犯罪,应依法从重惩处。

  无锡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处处长 姚旭斌: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背景下,无锡市各政法部门各自做试点,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为此,政法委牵头组织各家调研,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出台了《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有以下特点:一是系统性,将刑事和解各环节、各司法机关纳入总体管理;二是规范性,由于刑事和解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参照,容易发生理解上的偏差,可能出现花钱买刑的情况。为此,该《意见》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各环节应怎样加强监督,既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又能尽最大可能减少负面影响。

  锡山区司法局副局长 谢敏: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审前评估,是法院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适用缓刑,或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委托司法部门就有无监管帮教条件及危害社会行为的背景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后,指出能否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调查评估工作。开展刑事案件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法院作出适当裁判提供参考依据;二是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奠定基础。因此,规范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尤为重要。

  无锡市律师协会会长 孙敏:

  对于刑事和解,社会上有这样一个观点:“花钱可以买刑”,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根据刑事和解的适用案件类型看,多属于“良民”犯罪,而这类人所犯下的多为激情性的,本质上不是反社会,这些人也不是财富的掌控者,他们拿出钱主动赔偿给被害人,是一种补过,而不是“花钱消灾”。刑事和解制度和我国一贯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等是一致的。它是在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确有可以从宽前提的基础上,对如何运用好轻刑的一种探索,而以往轻刑多以缓刑为主,对拘役、管制、罚金等其他手段,法官在综合运用的能力上略显薄弱。

  “刑事和解”和西方“辩诉交易”有明显的区别。在西方某些国家,什么样的案件都可以“辩诉交易”,包括谋杀案。所谓“辩诉交易”,是检察官和律师双方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就可以不追究或从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我们提出的“刑事和解”主要针对的是一些轻伤害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等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是否“和解”也主要取决于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意愿。

  锡山区法院刑庭庭长 曹彪:

  我们庭总共6个人,去年全年却办了500多起刑事案件,其中有88起以刑事和解的方式结案。由于刑事和解需要庭前做大量的调解工作,使我们的工作量无形中加大了数倍。面对某些受害人提出的不切实际的赔偿数额,往往法官公正、客观的劝解却遭到受害人的误解,被受害人直接投诉到院长处。在一番摆事实、讲道理后,法官的苦心终于被双方所接受和理解。事实证明,通过搭建“刑事和解”这一创造性的刑诉平台,有效促进和推动了司法和谐。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王晓红 庄亦正 丁柯佳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刑事和解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徐融

相关文章

 

· 论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抓手“刑事和解” (2007-10-27 17:38:35)
· 关于对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思考 (2007-8-7 20:01:38)
· 浅谈审判阶段刑事和解的适用与完善 (2007-7-19 20:24:49)
· 少年索薪不成纵火烧厂 刑事和解助其重获新生 (2007-6-25 19:12:46)
· 兔子也吃窝边草 刑事和解化矛盾 (2007-6-1 16:02:24)
· 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的实证分析 (2007-5-24 14:01:26)


上一篇:江苏姜堰法院汤建国院长改革创新成效显 (2007-4-30 18:39:36)
下一篇:两个“海王”的商标侵权之争 (2007-5-13 19:58:44)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