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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阳光下的“私了”

http://www.dffy.com 2007-5-11 15:16:57 作者:王晓红 庄亦正 丁柯佳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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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刑事和解”,有人通俗地解释为:对一些轻伤害等刑事案件,允许加害方和受害方“私了”。今年4月1日,由无锡市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正式开始施行。该意见对刑事和解实施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公、检、法三家各行其是的局面。从实施至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久前,在无锡市中级法院第四法庭,一场刑事和解正在进行……

  水果刀捅进堂兄小腹

  4月26日下午2点,无锡市中级法院第四法庭。被告人李昌奎在陈述案情经过时,突然泪流满面地向原告席方向深深鞠了个躬:“对不起,因我一时冲动,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精神带来了很大的痛苦。希望他们能够原谅我,我希望能够和解。”同是安徽老乡的水某对李的道歉表示接受和谅解。庭审一个多小时后,加害人李昌奎与被害人水某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李昌奎同时当庭支付了所有的赔偿金。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对李昌奎做出了缓刑的判决。双方握手言和。

  这样的场面,在以前简直不可想象。

  2006年8月27日16时左右,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柏庄集贸市场做水果生意的李昌奎从外面回来,正遇上妻子因琐事与隔壁水果摊店主水某发生口角。见此情景,李昌奎也加入到吵架的行列。随即,两家的纠纷由吵架升级为混战。眼见水某手持铁锨向自己挥来,李昌奎拔腿跑至自家摊位前,顺手拿起摊子上的水果刀向水某刺去。一刀下去,鲜血从水某的腹部流出。见此情景,李昌奎吓傻了,扔掉手中的刀拔腿就跑。经法医鉴定,水某腹部刀刺伤致小肠破裂,已构成重伤。同年11月17日,李昌奎被抓获归案。2007年2月12日,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锡山区法院对李昌奎提起公诉。被害人水某提起民事赔偿请求。

  审查完案件材料后,锡山法院刑庭觉得,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机制。该案的主审法官曹彪告诉记者:“李昌奎的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虽然不能否认他和被害人扭打中存在伤害故意,但他并没有积极追求对被害人的伤害结果;另外,当事人双方本是安徽老乡而且同在东亭镇柏庄集贸市场做水果生意,两家相隔不远,还是同族堂兄弟关系,本身没有大的矛盾。”

  定下了案件的和解方向后,锡山法院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沟通,向受害人告知权利。以往该院在受理可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类的案件时,凡受害人不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内提出索赔主张,便只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而受害人若要行使民事索赔权利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从表面上看似乎工作量减少了,工作效率提高了,但实际上有可能造成受害人丧失最佳索赔时机,当事人因此到法院上访不止,客观上给法院执行环节增大了压力和难度。为此,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该院制定了《关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推行告知受害人权利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检察机关未告知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一律行使告知义务,同时,对告知内容和告知程序一并作了规定,切实保障受害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

  法庭上,面对加害人真心的忏悔,基于邻里亲情,水某表示接受李昌奎的道歉,并表示,自己当初也有过错,不愿看到李昌奎因此被判刑,影响其家庭以后的生活。于是,法庭之上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害人水某多次替加害人李昌奎求情,请求法官从轻量刑。

  当庭“私了”:适用范围严格有度

  “随着锡山辖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外来务工、经商者越来越多,并有相当数量的‘新市民’落户锡山,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刑事犯罪高发的问题。近几年来,辖区刑事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其中外来人口犯罪占到总比的70%以上。特别是因民间纠纷等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以每年60%的幅度递增,且附带民事诉讼率也不断攀升,占总比的近七成,此类案件若处理不慎,极易造成矛盾囤积并扩大激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辖区的稳定。同时,伤害案件被害方利益诉求的关注点也从刑事处罚转变为经济赔偿的赔付率和履行到位率。”锡山区法院院长金玮琳告诉记者,“去年以来,按照和谐司法的总体要求,我院在刑事自诉、轻微伤害及未成年人犯罪三类案件中对刑事和解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今年4月,无锡市公检法司四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下发后,我院严格按照《意见》所界定的范围适用刑事和解,并结合基层法院的实际,将适用范围具体细化为:刑事自诉案件、未成年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为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部分重伤案件(主要为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无预谋、激愤伤害案件及被害人存有过错的重伤案件)。同时,为了防止滥用刑事和解,我院明确排除了涉黑、涉恶、毒品及职务犯罪案件的可适用性。”在什么样的案件适用、什么样的对象适用上,无锡市法院始终握着一把非常严格的尺子。

  从去年以来的司法统计数据看,锡山区法院适用“刑事和解”新理念妥善处理了88件案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54件、交通肇事案件20件、未成年人案件14件,轻伤害案件的和解率达到90%,重伤案件和解率达到70%,诉讼标的达200余万元,赔付率达到85%,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20余万元,且无一案件出现上访、闹访,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钝化了社会矛盾,凸显了司法追求和谐稳定的终极目标。

  阳光“操作”: 摒弃司法不公

  “刑事和解有一套严格的制度设计,不是什么都可以和解。刑事和解不等同于单纯的调解,更不等同于无原则的调解和出于息诉目的的压制性调处。”无锡市政法委执法督查处处长姚旭斌说。

  据姚旭斌介绍,为了防止滥用刑事和解,今年4月,无锡市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单位联合制定的《意见》中,明确了一系列配套的和解工作机制:即对符合《意见》规定的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必须征得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同意,若一方不同意,则不适用和解程序;但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双方恢复和解意向的,则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在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上,注重分阶段循序展开:一是案件受理后,双方愿意和解的,首先进行庭前和解。这阶段工作主要由法官助理完成。在具体和解过程中,首先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对事实不清楚的案件排除适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案件,继而征询被告人是否认罪,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排除适用;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征询被害人是否谅解(在办案实践中,谅解包括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并求得赔偿及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并放弃赔偿),对被害人承诺谅解的案件,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结案的层次从“结”束审判程序提升到“解”开双方心结的高度;二是对庭前和解没有达成协议的案件,恢复正常诉讼程序,切实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刑事和解的探索之举不成为受害者的索赔工具。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重新形成和解意向的,则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再次启动和解程序,不放过任何一个可以促成当事人和解的机会;三是对法院受理案件前,当事人双方已经就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行使审查核实职权,对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强调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被害人的出庭到位率,以进一步核实和解过程及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突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自愿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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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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