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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烧毁“小金库”会计凭证账簿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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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5-24 14:00:12 作者:杨卫东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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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足县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重庆市某管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单处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某管件有限公司于1997年12月25日成立,姜某某自公司成立起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3月任总经理。在此期间,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设立帐务帐外帐,即“小金库”,将公司销售锌灰、锌渣和边角料的收入纳入“小金库”,而不纳入公司帐务帐管理,姜某某与公司董事长二人负责对“小金库”的收支的收支审核签字,由会计、出纳对“小金库”的资金和帐据进行管理,每年年底四人一起对账,并将相关原始会计凭证和流水帐页交给姜某某保管。2006年初因为公司股权转让,姜某某就与原董事长共谋销毁“小金库”的所有原始会计凭证和流水帐页,并将此想法告知了会计、出纳等人,获得了赞同。2006年2月底的一天,姜某某将自己保管多年的“小金库”原始会计凭证和流水帐页拿去公司锅炉房予以烧毁。经查证,该公司的“小金库”总收入在274.7万元以上。
大足法院审理认为,姜某某身为重庆市某管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公司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了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姜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坦白交待自己犯罪事实,案发时公司主动对274,7万元补缴了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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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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