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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酒后驾车肇事将判实刑

http://www.dffy.com 2007-6-5 15:13:21 作者:徐育 张羽馨 南中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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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后,被告人张敏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驾车肇事,造成三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敏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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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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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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