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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邻居车库10年判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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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6-12 10:38:00 作者:寿晓婷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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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先来后到的取物方式,让占有时间优势的人们在物的取得上也占尽优势。但是这种方式却并非适用于所有的事,6月8日,苏州虎丘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先占了邻居家车库10年的董某返还了车库。 1996年,董某和刘某分别购买了苏州新区某新苑59幢401和301室的房子。根据他们的房屋所有证的附记显示,两家的自行车库都占有空间18.43平方米,但没有注明具体位置。不过根据开发商的车库分割示意图,两家的车库位于底层最南一排,董某家的在西,刘某家的在东,紧挨在一起。不仅如此,两个车库中西面的那个门朝东开,东面的门朝北开,导致要进入西面的车库就必须要通过东面的车库,两个车库成了“联体婴”。由于车库没有明确具体位置,董某在1997年入住新居时,便先占用了刘某家进出较方便的东面车库,这一占就是10年。10年间,刘某每次进入一次车库就要穿过一次董某的车库,引起不少矛盾,到后来董某干脆锁上了车库铁门,导致刘某无法进出车库。一怒之下,刘某把董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按照开发商的示意图调换两家车库,并拆除车库通道的铁门。可董某认为两家的所有权证上均只标明了车库面积而未标明车库具体位置,因此他们的车库位置从未明确过,而他在长达十年的时间中一直在使用东面的车库,因此该车库理应归他所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原告刘某提供的所有权证及自行车库分割示意图显示,被告董某实际一直占有原告的车库,影响了原告对自己车库的使用。现原告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搬出现在使用的车库,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保证被告出入其车库必经通道的畅通。对于被告辩称其一直在使用自己车库的意见,法院认为自行车库分割示意图明确划分了原、被告车库的位置,因此被告以实际占有车库的状态及时间来确认车库归谁使用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判决被告董某搬离刘某的车库。 点评: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没有对先占制度作出相关规定,但是先占制度作为一种财产取得方式,却在我们的生活中存在并认可。不过根据法学理论,先占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对象,其取得对象一般为无主动产,最常见的是别人的抛弃物。而车库的使用权应当由其产权人支配,既非动产又非无主,当然不能适用先占制度。因此董某虽然先于刘某实际占有使用了车库10年,但仍然不能合法取得车库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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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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