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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野生珍禽法不容 判刑十年以上后悔迟

http://www.dffy.com 2007-7-11 20:17:25 作者:陈冬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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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贩卖野生珍禽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几名涉嫌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不法分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分别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巨额的罚金。

  2006年10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刘某向同乡的嫌疑人赵某提出,收购鸳鸯等野生鸟类贩卖到上海,可从中赚取每只几十元的差价。嫌疑人赵某同意后,刘某随即电话联系并介绍赵某从嫌疑人蒋某、缪某及“老板娘”等人手中收购鸳鸯等野生鸟类,并由嫌疑人周某提供车辆负责运输。

  2006年10月26日夜9时许,射阳县公安局淮海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一辆装载野生保护动物的面包车将通过六垛闸治安卡口点。

    

  图一:查获的野生鸟类。

  

  图二:查获的国家二类保护动物白枇鹭。


  接到举报后,淮海派出所随即组织民警进行设卡堵截,夜11时许,一辆沿灌溉渠南侧行驶的小型面包车引起了他们的注意,遂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值勤民警在该车后坐内查获野生鸟类27只,跟车同行的嫌疑人赵某、刘某和驾驶员周某被带到派出所审查。根据嫌疑人赵某的交待,民警又在其家中查获各种野生鸟类115只。经盐城国家珍禽自然保护区的专家鉴定:查获的142只野生鸟类中,分别国家二类野生保护动物白琵鹭2只、鸳鸯140只。

  经审查,嫌疑人赵某交待,这142只野生鸟类当中,嫌疑人蒋某向其出售55只鸳鸯、嫌疑人缪某向其出售鸳鸯25只,“老板娘”等人向其出售鸳鸯60只、白琵鹭2只。

  在随后的日子里,射阳警方又组织警力先后将涉案嫌疑人蒋某、缪某抓获归案。目前,涉案嫌疑人“老板娘”等人仍在进一步抓捕之中。

  案件经射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后作出以下判决:嫌疑人刘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嫌疑人赵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嫌疑人周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嫌疑人蒋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嫌疑人缪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一审判决后,5名涉案嫌疑人均不服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辨称自己贩卖的不是国家二类保护野生动物鸳鸯,而是一般的野生鸟类“野鸭子”,妄图减轻或从轻处罚,他们却不知道“野鸭子”也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笔者就此采访了射阳警方的法律专业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国家对贩卖鸳鸯数量达6只定性为“情节严重”,10只以上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本案的判决,对几名嫌疑人来说:“适得其所,一点也不冤。”

  在此,该警方人士也正告少数不法分子:随着对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的加大,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也得到明显的增强,但仍然有少数不法分子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为牟取非法的利益,挺而走险,继续以野生保护动物为目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各类违法犯罪,全力维护野生保护动物的生存环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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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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