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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错被告姓名 法院发回重审

http://www.dffy.com 2007-8-6 18:43:31 作者:成君 王静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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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日,宿迁中院对一起因“写错”姓名引起的被告人上诉案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

  2004年12月,被告杭某向原告申某借款5000元,约定3日后归还,被告翁卫兵(身份证姓名)以正常使用的“翁兵”为名作了担保。后杭某对此款一直拖欠不还,申某将杭某夫妇及担保人“翁兵”共同告上了法庭。在法院邮寄送达诉状和开庭通知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诉状,将收件人翁卫兵写成翁兵,致使邮件被同组另一名叫翁兵的人收取。后一审法院在三被告均未到庭的情况下,作出了“翁兵”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翁卫兵收到判决书后,即以自己并不具有保证责任为由上诉。

  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身份证登记姓名为翁卫兵,并非翁兵。一审法院根据申某提供的诉状向“翁兵”邮寄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却被同组的案外人翁兵予以签收。因此,当事人翁卫兵未到庭应诉具有合法理由,一审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不当。鉴于一审应诉手续的送达差错及缺席判决是翁卫兵使用翁兵的姓名向申某担保所致,故一审判决不属错案,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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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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