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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股权证缘何被判失权?

http://www.dffy.com 2007-8-15 10:13:02 作者:金永南 徐辉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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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季某某手中持有利丰公司十年前的股权凭证,但利丰公司却拒不确认持有人的股东身份。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日前,通州市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十年前入股工会法人股

  原告原为农机公司职工。1996年10月18日,农机公司收取原告股金5000元。同年11月,农机公司工会委员会(经通州市总工会批准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其他5个自然人共同出资、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组建了利丰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5万元,其中农机公司工会出资额为46.5万元(含农机公司收取的原告股金5000元),其他股东出资额为8.5万元,公司股东名册下的股东是:农机公司工会和王某等五个自然人,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1997年1月1日,利丰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0000411至0000415号五张面值各为1000元的记名股权证。

  两年后工会退出法人股

  1998年9月20日,利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将农机公司工会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人。当日农机公司工会出具收据:今收到我会转让股金人民币46.5万元整。同年9月20日,利丰公司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农机公司工会不在股东名册之中。原告和接受股份的股东均在利丰公司股东股本转让情况明细表中签了字。但是,原告手中持有的五张股权证,利丰公司却没有收回。

  为争股权上法庭

  原告季某某要求利丰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遭到利丰公司的拒绝。原告于2007年4月24日以利丰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为被告的股东。

  原告向法庭诉称,自己原为农机公司职工。1996年农机公司在组建被告利丰公司时,原告应农机公司要求投资了人民币5000元,并持有利丰公司出具的股权证五张。作为利丰公司股东,被告从未通知过原告参加任何形式的股东大会,甚至拒绝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是被告股东。

  被告利丰公司则向法庭辩称:利丰公司的成立与农机公司无关;利丰公司在筹建过程中,原告并没有出资投股;利丰公司是农机公司工会法人与王某等5人共同组建的有限公司;原告所持有股权凭证不能证明其是利丰公司的股东,只能作为农机公司工会法人股职工出资的凭证。因此,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

  持有股权证不一定是股东

  通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公司应当制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案原告在被告利丰公司成立时,并没有实际参加公司章程的制定,也不是公司认缴出资的名目下的股东和公司股东名册下的股东,公司股东名册下的股东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再有,收取原告5000元股金的是农机公司而不是被告。被告利丰公司在股东变更时,原告和所接受其股份的股东和新股东均在被告利丰公司股东股本转让情况明细表中签了字,说明该股份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合意。尔后,该股份又已实际进行了转让,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因此,原告虽然持有股权证,但实际上已不是被告的股东。遂判决驳回原告季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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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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