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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赢了小额劳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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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8-15 10:14:20 作者:施为飞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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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等三名保安为南京某物业公司工作了将近5年,期间公司一直采用倒班制,每月工资为982元。5年来,物业公司一直未与他们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缴纳任何保险金。昨日,记者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获悉,物业公司被依法裁决支付王明等人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9626元。
每月加班多出十几小时
普通上班族的上班时间多数都是固定的,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法定节假日休息。但是,王明等人的工作时间则是值班12个小时,休息36个小时,全年没有节假日。粗略算一下,他们的工作时间似乎更短,平均每天才6个小时,远比每天8小时的要轻松,根本不存在“加班”的问题。但细算一下总数就会发现,王明等人的工作时间为180小时,比法定工作时间每月164小时,多了10多个小时。
为此,王明和同事们曾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保险并支付应得的加班费,但均被公司明确拒绝。由于得不到任何保障,去年底王明等几位保安毅然辞职离开了公司,并于今年3月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将该案提交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仲裁庭审过程中,该公司辩称,在2005年为全体员工办理保险时,王明等希望公司直接将这部分费用算入工资而不愿意办理。同时,法定节假日上班,公司早已给予王明等人3倍以上的加班补贴。此外,王明等人未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就擅自离职,属于旷工,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还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失业也属个人行为,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加班费诉讼屡见不鲜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只有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时才须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劳动者。由于,王明等人已经口头提出辞职,不能算作“擅自离职”。而且,该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已经支付过王明等人的加班工资,因此,仲裁委采信了王明等人“一个月加班10多个小时”的说法。
但是,由于王明等人加班的年份较久,已过法定申请仲裁的时效。因此,王明等人通过仲裁最终只拿回了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计9626元,公司被判为王明等人办理社会保险,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据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类似的劳动纠纷和诉讼屡见不鲜。仅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受理了涉及加班工资和休息休假的劳动诉讼案件1305件,约占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总数的11%。
小额劳资纠纷不能忍气吞声
省劳动保障学会负责人王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多、散、杂”的特点,一些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引发的小额劳资纠纷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我国对加班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工作日、休息日及法定假日的补偿标准分别为1.5倍、2倍和3倍。不过当前我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采取的是“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申请的有效时限为60日。
由于一些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强,认为打起官司来耗时耗力,最终可能还得不偿失。因此,有些小额劳资纠纷的劳动者们便选择了忍气吞声。但是尽管如此,近年来由此引起的类似的法律纠纷诉讼也还在逐年上升,外企涉及其中的不在少数,尤以日韩企业居多。
王健认为,目前解决该类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加强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以及建立工会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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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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