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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非法行医还是义务帮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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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8-30 20:45:39 作者:逸凡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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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非法行医者,在医疗行为不当致人死亡后,竟百般为自己开脱罪责。然而他终究逃避不了坐牢又赔钱的结局。
无证行医,致人死亡
2006年2月5日下午,宿迁市城郊农妇鞠某,饭后突然感觉头痛,其女婿赶紧找来村校医秦刚为其就诊。秦刚到患者家后,说鞠某休息一会儿就好了,即回了家。但过后鞠某病情加重,鞠某的丈夫庄某又先后两次去向秦刚求诊,秦刚为患者配了一瓶含8支0.5mg的维生素c、2支0.1mg的维生素b6的葡萄糖注射液,针头插入静脉血管仅5分钟,秦刚借口诊所事忙,离开了鞠某家。
约一个半小时后,庄某慌慌张张地跑到诊所,说老伴不行了。秦刚到后发现,鞠某嘴唇青紫,呼吸困难,建议庄某赶紧将患者送乡医院治疗,并为庄某拦了一辆人力三轮车。然而鞠某尚未到医院,即已死亡。鞠某的家人悲痛不已,认为鞠某的死亡和秦刚有很大关系,随即拨打110报了警。
警方查实,秦刚自2005年以来多次非法行医,曾因阻碍卫生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妨害民警拍照取证,被公安机关罚款200元。后又因非法行医被卫生局罚款3000元。但秦刚仍坚持非法行医直至案发。
“无罪”被处刑罚
去年6月,秦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7月,被依法逮捕。但直至法院二审判决前,秦刚一直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且鞠某的死亡和自己无关。然而法律重的是证据,宿迁市医学会在对鞠某的死亡原因进行技术鉴定中,认为患者的死亡与秦刚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其一,秦刚在接诊中未对患者作医学体检,在不知患者病因的情况下随意为患者诊治;其二,诊疗过程无门诊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件,违反了诊疗规范和常规;其三,秦刚对患者疏于观察,导致患者病情出现危机未及时转诊,延误了诊疗抢救时机。
检察机关以秦刚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其提起公诉。原审认为,被告人秦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多次非法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秦刚的辩护人辩述,秦刚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构成要件,非法行医情节一般,不构成犯罪。其主要理由是,不应以被告人行医的人次来认定被告人的违法性质,而应以被告人被医疗主管机关处罚过的次数多少来认定。因被告人仅被卫生局处罚过一次,而非多次,且象被告人这样的行医者,仅其所在的乡就有几十个,他们全被卫生机关处罚过,但他们均未涉嫌非法行医罪。
这样无稽的辩护意见显然不会被法庭所接受。依照刑法有关条款,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秦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1月25日,宿迁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责”被判赔偿
2006年12月,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受宿迁公安部门委托,对鞠某死亡原因作进一步分析鉴定,认为鞠某患有严重心脏病和间质性肺炎,秦刚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鞠某的正确治疗,系鞠某死亡的辅助因素。据此,鞠某的丈夫庄某携子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秦刚赔偿其25%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10.365万元。
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秦刚委托妻子小于出庭应诉。小于辩述,秦刚的医疗行为系受原告请求而实施的义务帮工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南京医科大学出具的书证审查意见书系刑事案件侦查需要而进行的,不应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鞠某曾因咳嗽、气喘在秦刚诊所输液治疗数天,其后又在自己家中接受秦刚治疗,可以看作是治疗过程的继续,秦刚的行为显系行医行为,而非义务帮工。公安部门依职权委托南京医科大学所作的鉴定结论与宿迁市医学会所作的技术鉴定,前后并无矛盾之处。秦刚并未要求重新鉴定,因此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考虑到秦刚对鞠某病情影响的参与度,认定被告秦刚应对鞠某死亡造成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根据死者鞠某系农村居民,应按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主张相应赔偿金。除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外(被告构成非法行医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法院判决,被告人秦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鞠某家人赔偿金35553元。
判决后,秦刚仍然以自己系“义务帮工行为,不应承担责任”等为由上诉。2007年8月24日,宿迁中院二审作出了同半年前一样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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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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