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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也可起诉要求给付扶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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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8-31 14:28:31 作者:唐晓东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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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婚内女方因男方拒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而提起诉讼的扶养费案件。
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青梅竹马,二人与1964年结婚,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张某退休后,享有退休金,而李某没有收入,身体又多病,不能下地劳动,张某与李某感情日渐淡漠,二人于2000年离婚,后在子女的劝说下,二人又于2002年复婚。可是复婚后,二人的感情未恢复如初。2005年李某有病住院,张某不给李某生活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无奈,李某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尽扶养义务,每月给付一定的扶养费。在诉讼中,张某提出,二人没有离婚,另外,还有四个子女呢,应先让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法官耐心地做张某工作,说明李某的起诉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诉的几个要件,具备诉权。且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以离婚为提起要件,也不以有无子女赡养为前提,享受赡养的权利和享受夫妻间的被扶养的权利是两个并不冲突的权利,二者是可以并行存在的,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逐一主张。最终,张某与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每月给付李某扶养费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从而使我国夫妻间扶养进入了法定化。夫妻间扶养义务法定化的重要意义在于:(一)保障了夫妻正常生活,加强了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相互照料的责任。(二)增强了夫妻之间的责任感,促进了夫妻财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三)更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四)更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夫妻产生纠纷就是家庭不稳定,家庭不稳定最终会引起社会秩序的不安定。因此,夫妻间扶养义务法定化,对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乃至今后实现更高的社会目标都是很有必要的。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存在的前提是要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同时,必须有一方当事人需要扶养,而另一方有扶养能力。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本案原告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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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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