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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聘之时起窃心 悔不当初已晚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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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8-31 20:40:11 作者:赖伟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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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去应聘工作的林某见无人保管的背包隧起窃心,后知失主报案,主动偿还失主损失,以为把钱归还、把损失的物品赔偿了就没事,却不想还是要受牢狱之灾。
林某到福建沙县驰诚汽车有限公司应聘工作期间,见一黄色背包放在该公司一楼休息室内的床上遂起盗窃之意。尔后,林某假借上厕所进入休息室将背包盗走。该背包内有人民币2800元、三星牌数码照相机1台及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得逞后,林某将三星牌数码照相机以人民币200元销赃。失主黄某发现背包被盗即向公安局报案,并怀疑系林某所为。不久,林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找其后,后悔其盗窃行为,将盗得的背包让他人归还被害人黄某。归还时包内装有人民币4300元及黄某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其中多出的人民币1500元用于赔偿黄某的三星牌数码照相机损失。归还背包后的黄某以为没事了,却不想几日后,失主黄某在街上遇到林某,将其扭送公安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盗窃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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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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