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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承担违约金二万

http://www.dffy.com 2007-9-4 19:15:48 作者:刘海波 周从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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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我们不能因个人私利,对约定的义务懈怠履行。从法律上来说,即使是对协助义务的违反也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江苏涟水法院就受理的一起因被告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除履行协助义务外,还赔偿2万元违约金。日前,该案经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庭查明,2004年8月,徐某与鲁某某共同出资37万元,购买一辆广通牌客车,用于交通营运。当时以徐某的名义在某客运公司签定承包合同,经营某客运班次,该车在道路运输证上的业户名称为某客运公司。在第六轮承包期还有半年多的时候,双方达成并车协议,将客车并归鲁某某所有。当时约定,在客运公司的车辆押金归鲁某某所有,鲁某某给付徐某并车款14万元,与车辆有关的一切有效证件由鲁某某使用。如办理过户手续,领取车辆押金,徐某有义务协助办理。如一方违约或毁约,罚款4万元给对方。并车后,该车由鲁某某独自营运,仍经营原线路。但未向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该车在淮汽集团的登记承包人仍为徐某。2006年底,第六轮承包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发出认标通告。徐某于同年12月22日与公司签定第七轮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07年全年。该承包合同确定的仍是原线路。2007年1月2日,徐某向公司书面报停申请,致鲁某某车辆无法正常运营。鲁某某到公司请求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徐某不予协助,双方发生争议,并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上,徐某认为双方并车协议中所指的“办理过户手续”是指将车辆过户出公司,而非鲁某某主张的将该车由在公司名义上的承包人为徐某被告变更为鲁某某,同时徐某并没有拒绝协助将该车过户出公司,徐某签订2007年度的承包合同,是因为徐某已经另行购置一辆客车,准备运营上述线路。

  法院认为,徐某所主张的“办理过户手续”是指将车辆过户出公司,在车辆车况良好、正在营运的情况下,过户出公司是不符合情理的,这种理解也不符合合同的目的,与交易习惯相悖。“办理过户手续”应当理解为将车辆从在公司里名义上的承包人徐某变更为实际的承包人鲁某某。徐某以承包人身份向公司递交车辆报停申请,致原告无法正常运营,同时在鲁某某向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时,又拒绝协助。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鲁某某向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时,徐某依合同和交易习惯应当予以协助。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40000元偏高,根据鲁某某的实际损失,同时经过申请,法庭将违约金变更为20000元。法庭经过调解未果,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协助原告鲁某某在某公司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原告鲁某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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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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