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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俗与法律共舞

http://www.dffy.com 2007-9-6 18:33:43 作者:吴燕 朱千里 崔永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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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江苏省宿迁市两级法院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在案件审判中充分尊重和运用民俗习惯,促进民俗习惯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使得案件的处理不仅合乎法律,更合乎当地风俗和情理,从而赢得当事人的广泛认同,大大降低了涉诉信访,实现了以司法促进和谐的良好效果。

  参照民俗适用法律,增进群众认可

  2006年,该市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均已结婚成家。因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刘某起诉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用。三被告在答辩时认可了原告的诉求,但同时提出,自己的姐妹也有赡养义务,应当共同分担赡养费用。按照法律规定,被告的答辩是有道理的,但按照当地群众公认的风俗习惯,所谓“养儿防老”,即赡养老人天经地义是儿子的义务,如果法院判决由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必将在群众中引起轩然大波,而且,此类案件中原告均只起诉儿子,不起诉女儿。鉴于此,法官重点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后被告承认自己是为了推卸责任才提出这样要求的,并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如该市法院在审理婚约彩礼案件中,一般参照适用“男方提出解除的不返还,女方提出解除的应当返还”的民间风俗,在财产继承纠纷中,则参照适用“出嫁女不继承或少继承”的民间风俗等。如此操作既符合相关法律原则,又充分考虑了当地沿袭已久的民俗习惯的因素,使得案件处理结果能够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接受,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诉讼环节尊重民俗,彰显司法人性

  该市法院在送达、开庭、执行等诉讼环节,若遇当事人家中有婚丧嫁娶等重大事务,则会主动避开,不在此时打扰当事人,避免引起对立情绪,用亲和力和人性化实现民众对司法活动的认同。2006年,法院在执行一起借贷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长期逃避债务下落不明,法院多方查找均无音讯。一天,有群众举报称被执行人正在某酒店举行婚礼,执行法官急忙前往,发现被执行人正在酒店内宴请宾客,里面欢声笑语,喜气洋洋。虽然好不容易找到被执行人,但法官考虑再三,还是决定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着便衣与其进行了单独沟通。被执行人深受感动,婚礼结束后,主动到法院履行了义务。此外,在赡养、抚养、邻里纠纷等案件审判场景选择上,他们大力推行巡回审判,参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用非正式化的审判场所来处理案件,创造宽松的亲和氛围,充分彰显司法人性、温暖的一面,深受群众欢迎。

  善用民俗加强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和为贵”是我国传统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与处事原则,尤其在乡土社会中,若非迫不得已,一般人并不愿意通过打官司来解决问题。为此,该市法院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力度,并善于利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民俗习惯促进调解,力求让当事人握手言和,彻底化解矛盾,取得较好效果。如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村委会处理时,丈夫代理被打伤的妻子进行调解,并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妻子以自己没有授权丈夫调解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增加赔偿数额。对此,群众都认为,丈夫是家中的户主,可以代替家中成员进行民事活动,该妻子的起诉没有道理。法院在倾向原处理有效的前提下,经调解而结案。据统计,2006年至今年上半年,该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26156件,调解结案10317件,其中有近两成的调解案件利用了民间风俗的作用,尊重民俗、善用民俗已经成为该市法院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的又一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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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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