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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伟(化名)在经营机砖厂的过程中,放炮取土制砖,造成相邻的彭宽(化名)房屋出现裂缝,被彭宽告上法庭,大足法院判决蔡伟赔偿彭宽房屋损失费21000元。蔡伟则认为彭宽房屋裂缝的主要原因是自身建筑质量所致,与放炮取土行为无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5年2月25日,蔡伟受转让经营大足县珠溪机砖厂,在经营过程中经常放炮取土制砖。2006年2月,与机砖厂相邻的彭宽发现自己房屋出现裂缝,遂向政府反映情况。2006年7月13日,安监局与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房屋出现的裂缝已有不安全隐患。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下达了停止使用该房屋的通知,要求彭宽撤出人员,停止使用。2006年8月12日,彭宽申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试中心对房屋裂缝的成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房屋墙体裂缝主要由放炮振动所形成,但房屋构造不合理、砌筑质量较差以及砌筑砂浆强度低等,也是造成墙体局部开裂的一个因素。房屋墙面裂缝已危及到房屋的安全使用,应进行加固处理,加固达到安全性能指标后,方可投入使用。2006年11月25日,重庆市经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受损的第三层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其评估的市场价值为420元×86.40平方米=36300元。案件由彭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试中心鉴定报告经庭审质证认证,并邀请鉴定人员出庭进行了质询,该鉴定报告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作为证据使用。鉴定报告载明彭宽房屋墙体裂缝主要由放炮振动所形成,根据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仅有蔡伟的砖厂放炮取土产生振动波,彭宽房屋墙体裂缝的产生与砖厂的放炮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蔡伟在放炮时安全保障措施不力,故对彭宽的房屋损害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彭宽的房屋构造处理不合理、砌筑质量较差以及砌筑砂浆强度低等,也是造成墙体局部开裂的一个因素,故彭宽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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