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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千五百元买摩托车买来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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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9-15 16:13:47 作者:颜永刚 吉承宏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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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江苏海安法院对一起掩饰、陷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介绍他人购买赃车的高某、明某以及购买赃车的龙某、吉某、黄某、华某分别被海安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管制、罚金。
2006年2月中、下旬,高某明知他人销售盗窃所得摩托车,仍与明某一道在兴化市戴南镇一带,先后介绍龙某、吉某、黄某、华某以1500元左右的“便宜”价格,购得价值6000余元的摩托车4辆。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如实供述了有关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赃车四辆并发还给相应被害人。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他人买卖,其余4名被告人明知是赃车而购买,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对6名被告人分别作出刑事处罚。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此规定。2007年5月11日前,在对犯罪分子处罚时,根据其犯罪情节分别以窝藏赃物罪、转移赃物罪、收购赃物罪、销售赃物罪定罪处罚。2007年5月9日,最高院与最高检联合发出《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用其抵债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该司法解释从5月11日开始实施后,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一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介绍买卖赃车的,也以该罪定罪处刑。
本案中明知系他人盗窃的摩托车,高某、明某介绍他人买卖,其余4名被告人实施了购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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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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