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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约定终无凭 四十万元打水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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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9-22 19:01:07 作者:谢昌炜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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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其关于追索40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某嘉善食品公司素有业务往来,近十年来交易不断。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几乎每次交易双方都只作口头约定,并无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此前双方也都能如依约履行。然而,2005年10月的一次买卖纠纷却打破了双方的诚信与信任。
原告诉称,按照口头约定,2005年10月,其向被告提供了价值40余万元的产品,而被告一直未支付此次交易的货款价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嘉善食品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0余万元。被告应诉后辩称,双方根本不存在这笔40余万元的买卖业务,也没有收到过原告的任何产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双方的结算核对单1份,证明双方以往曾经存在业务关系;运输协议若干份,证明原告曾于去年10月委托他人向被告运输过货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算核对单只能证明双方曾经存在过业务关系,并不能证明存在本案的合同关系。原告虽提供了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运输协议,却未能提供被告收到该货物的收货凭证,因而不能证明被告已收取了货物。尽管原告一直坚持其与被告订有口头协议,终因“口说无凭”未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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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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