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司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为索“六合彩”赌债拘禁他人构成犯罪

http://www.dffy.com 2007-9-25 20:41:06 作者:谢昌炜 来源:东方法眼

    绿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以讨要“六合彩”“债务”为由的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钟某为与饶某进行“六合彩”赌博,向饶某提供押金1万元,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间,饶某欠钟某赌资3万元未支付,形成人民币4万元的赌债,经钟某多次讨要未果后,2005年3月5日,钟某伙同陈某伟、陈某雄、陈某军(均已判刑)驾乘闽H11945轿车,从南平前往沙县向饶某追讨赌债,当日12时许,钟某等人将轿车停靠在沙县金沙市场西大街入口的路边等候饶某出现,过了许久不见饶某出现,钟某于是与陈某军进入该市场寻找饶某。当二人在市场二楼187号服装摊位发现饶某后,便上前分别夹住饶某的左、右手,将其拖至停靠在市场路边的轿车旁,采取推、拉、抱、抬的手段,强行将饶某塞进轿车后排座位上。饶某奋力挣扎、呼救,陈某军即拳击饶某头部让其住嘴。之后,钟某等人驾车返回南平市,并将饶某拘禁在南平市区的“金色年华”休闲山庄内,向其索要赌债,要求饶某交出随身携带的农行卡并告知密码,从卡中取走6400元。与此同时催促饶某联系朋友借钱不成的情况下,钟某等人又采取殴打、胁迫的办法,让饶某按其要求写下借钟10万元的字据1张,并在签字交由钟之后于下午约5时30分放饶某返回沙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侵害公民人身自由为目的,组织他人为追讨 “六合彩”赌债而非法实施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钟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点评: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案例中被告人钟某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六合彩”赌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向债务人要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查看谢昌炜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非法拘禁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强迫他人从事传销 非法拘禁获刑一年 (2008-6-14 18:18:20)
· 为见妻子而绑架养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2008-4-14 16:25:08)
· 为索赌债强拘他人 构成犯罪被判刑罚 (2007-12-11 17:30:42)
· 不愿做“小姐” 被困少女悲情跳楼 (2007-10-9 16:33:37)
· 抓扒手竟构成非法拘禁 (2006-10-26 18:56:40)
· 应明确非法拘禁罪的构罪时间标准 (2006-6-28 17:26:15)
· 该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2006-2-25 18:10:00)
· 伪造证件骗取轿车 索取高利非法拘禁 (2005)蚌刑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 (2005-12-29 9:45:25)


上一篇:门缝里发现恐吓信 (2007-9-25 20:38:54)
下一篇:国内首家网络法庭在福建沙县成立 (2007-9-25 20:47:09)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