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引狼入室窃 干儿盗干妈 |
|
| http://www.dffy.com 2007-10-12 15:09:49 作者:付建国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2007年10月10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依法对一起引狼入室干儿盗干妈的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汪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汪某手快嘴好,认沙某为干妈,时常到干妈家帮干家务活。汪某利用干家务活的机会偷配沙某家的大门及房门两把钥匙,伺机作案。2006年11月24日12时许,被害人沙某夫妇外出。被告人汪某得知沙某外出家中无人,便窜至沙某家并用所配的钥匙打开大门及房门,入室后用螺丝刀撬开卧室的大衣柜门锁,盗得38300元、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黄金心形坠一个、黄金耳环一付、黄金耳坠一付、黄金手镯一个、贝制手镯一个、男式手表两只等物,所盗得赃物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2216元。被告人盗得款物总价值为50516元。案发后缴回赃物全部返回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交纳罚金,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全部返赃,故法院根据上述情况作出了酌定从轻的处罚。
查看付建国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盗窃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海水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