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申请异议登记后提起诉讼的物权法案件在南通港闸受理 |
|
| http://www.dffy.com 2007-10-17 10:17:43 作者:赵德群 肖红波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2007年10月16日,港闸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案件,这是自《物权法》生效以来港闸法院受理的首起适用该法的案件。
居住于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某村的姚老汉夫妻俩生有三个儿子,长子姚大勇,次子姚二勇,三子姚小勇。1969年老夫妻俩在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某村建有朝南平房五间。1990年12月因三子姚小勇需要结婚,同时鉴于老夫妻俩年世已高,经济收入低,上有八、九十岁高龄的父母,负担极重,无力再建新房,故根据三儿子姚小勇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上述五间平房中的东首一间半(32㎡)赠与给姚小勇。1990年12月30日老夫妻俩写下了赠与书,在赠与书上除了老夫妻俩的签字外,三个儿子均签了字。1992年3月4日南通市港闸区公证处对该赠与书进行了公证。姚小勇婚后外出打工,接收赠与的房产仍在父母名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2007年7月姚小勇要求将接收赠与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时却发现,自己接收赠与的房产已被过户登记至大哥姚大勇名下,并由港闸区政府于2006年9月5日发给了姚大勇房屋所有权证。姚小勇得知后十分恼火,在与大哥姚大勇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遂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07年10月11日向港闸区政府房屋产权管理办公室办理了产权异议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失效。于是原告姚小勇将大哥姚大勇告上了法庭,依法向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述确认房屋所有权诉讼。
查看赵德群 肖红波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异议登记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海水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