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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建网站构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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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0-18 21:00:37 作者:曹士平 树春谷玲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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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建立网站,自称是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并留下自己的手机号和传真号。日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网络侵权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吴万雄自行注销手机号和传真号,另补偿原告证据保全费2000元。
被告吴万雄原是原告姜堰市某设备厂的一名供销员,与该厂投资人是堂兄弟。2006年吴万雄离厂后,利用熟知厂方产品和销售情况的先天条件,在互联网上建立个人网站,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以原告企业名称在其网站上制作网页,自称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并留下自己的手机号和传真号等联系方式。不久,原告企业的整体业务量减少,信誉受损,原告遂聘请专业人士收集证据,并依法进行证据保全。今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删除网页,立即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
庭审中,被告对冒用原告企业名称建立网站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当初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侵权,在原告提出交涉后,其多次试图删除侵权网页,但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完全删除。基于双方关系特殊,承办法官一面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一面向原告方释明利弊。经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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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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