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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贩黄金 骗人三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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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10 17:23:57 作者:钱军 何雪琴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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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上午,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召开宣判大会,诈骗香港公民380余万元的被告人于忠美(女),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于忠美在非洲马达加斯加打工期间,与香港人许聪永有点面熟。2005年11月中旬,两人正好乘同一班飞机回国。在飞机上,于忠美冒用梅晓琴的身份,虚构自己做黄金生意利润丰厚的事实,诱骗许聪永出资与其合作贩卖黄金,并约定利润平分。
同月23日、24日,许聪永委托他人通过银行汇给其人民币计100万元。为骗取信任,于忠美随即出具数额为人民币160万元的借条。其后,于忠美又先后骗得许聪永出资的价值人民币32万元的美元、欧元和人民币88万元。2006年2月2日,于忠美以分配盈利为名,从骗得的钱款中汇出人民币27.4万元给许聪永,进一步骗取许的信任。继而以进货为名,于2006年2月20日再次骗得许人民币190万元。
于忠美在骗得许聪永人民币总额382.60万元后,给许聪永打电话,谎称自己遭到抢劫。随后,于忠美停止冒用梅晓琴的身份,断绝与许聪永的联系,携带被其挥霍、还债、出借后的余款人民币近200万元潜逃至新疆库尔勒地区。
2006年12月12日,海安县公安局接到许聪永的报案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并对于忠美进行网上追逃。2007年1月2日,海安县公安局在新疆库尔勒将于忠美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于忠美赃款人民币142.99万元,已发还许聪永。
另查明,于忠美曾因犯诈骗罪、行贿罪于1992年10月2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00年2月4日,刑满释放。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忠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经营黄金买卖生意的事实,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因犯诈骗罪、行贿罪受到刑事处罚,在经过长达八年时间的服刑改造后仍然不思悔改,继续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虽退出部分赃款,但被害人尚有近240万人民币的经济损失未能挽回,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点评:诈骗者往往总认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但天网恢恢,纸终究包不住火,玩火者必自焚,被告人于忠美两次诈骗入囹圄的经历再次说明了这一点。俗话说得好,眼见为实。被害人许聪永只凭于忠美一番花言巧语,就轻意向其打出巨款,并且尚有近240万人民币的经济损失未能挽回,其教训也是十分深刻的。但愿善良的人们能从本案中悟出点什么,不要让类似悲剧重演。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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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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