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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判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http://www.dffy.com 2007-11-16 21:29:14 作者:艾群辉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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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赵孝礼有期徒刑2年。51岁的赵原是中铁集团第33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北京“财智大厦”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赵向某低压电器供应商索贿3万元,还向另一家防水施工单位索贿5万元。当赵想继续向后者索贿2万元时被举报并抓获。

  在这次判决中,法院给赵确定的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是最高法院11月5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公布了22个新罪名之后,我国第一个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例。

  有关专家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过去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在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对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中的职员受贿行为,不能以“受贿罪”论处,而只能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受贿,就无法得到惩处。

  但现实中的问题是,商业贿赂有泛滥之势,不仅公司和企业的人员有贿赂行为,其他单位的人员也有这种行为,如果不严厉打击后者,腐败就可能更加厉害。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5年2月和2006年6月通过了两个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当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还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当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这一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的罪名,其中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韩耀元说,在确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个名称时,法学界一直存有不同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采用“商业受(行)贿罪”罪名,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采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行)贿罪”罪名;第三种意见认为应采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行)贿罪”罪名。

  有关部门考虑到,第一种意见中“商业”二字不能准确概括刑法罪状规定的情形,因为这类犯罪主体的身份不一定都属于商业性质,其受贿或者行贿行为也不一定都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并且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业贿赂尚无统一明确定义;第二种意见字面上不好理解;而第三种意见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能概括上述除国家工作人员外的所有受贿主体。

  通过设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今后,我国对行贿受贿犯罪的打击范围可以说是覆盖了全部可能的范围,过去那些借法律漏洞进行贿赂的行为,今后将无法再逃避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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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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