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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券未及时兑付 15年后过诉讼过时效

http://www.dffy.com 2007-12-5 18:24:53 作者:如皋法院民二庭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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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4日,江苏如皋法院审结了一起融资券纠纷案件,原告陈某15年前在如皋市某商业银行购买企业短期融资券,而现今到银行取款时遭受拒付,遂与银行发生纠纷。法院最终判决陈某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其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

  1993年4月26日,陈某拿着积蓄的6000元人民币到如皋市某商业银行存钱,当时的营业人员告诉他现在有短期融资债券购买,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于是陈某就用6000元购买了30张面值为200元的企业短期融资券,该债券背面的章程摘要写明“本券发行期限十个月”。陈某回家后就把所购买的30张短期融资券放在了获奖证书的镜匾内。经过一段时间后,陈某就忘记了融资券的事情。直至2006年春节前夕陈某在家里搞卫生时,才发现了镜匾里的融资券,陈某立即拿着债券到银行去取款,银行拒绝给付,为此原告陈某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因为自身原因造成融资券未能及时兑付,且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在代理发行融资券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故要求银行承担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原告陈某所持企业短期融资券购买时间为1993年4月26日,债券载明发行期限为十二个月,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该债券到期后的二年内,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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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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