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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款入自家账户岂能算给钱 宁波一企业因执行“陷阱”赔损失

http://www.dffy.com 2007-12-10 19:26:08 作者:孙兴旺 王永余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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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加工款拖欠发生纠纷,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说好的事本应适当兑现,然而浙江宁波一企业自作“聪明”竟将调解款打入被法院查封的自家帐户来为难南通某塑胶公司,法院执行后不仅自陷“违约”尴尬境地,还多出钱款为执行埋单。12月10日,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主持听证后,被执行企业浙江宁波某电子公司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单位南通某塑胶公司和解,并当场拿出11000元才了结掉该起本不该发生的执行纠纷。

  今年8月,电子公司因拖欠塑胶公司加工款被告上法院,后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在今年9月底前分两期合计给付17万,同时为约束电子公司按期履约,双方还约定电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违约,塑胶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执行209179.32元合同全额款及预交的6864元诉讼费用。诉讼期间,应塑胶公司申请,法院曾对电子公司帐户进行了查封、冻结,当时的帐户余额仅2000余元。然而约定付款期届满,始终不见电子公司将钱汇入塑胶公司帐户,塑胶公司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无奈申请了法院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才发现电子公司原来将约定钱款按期打入了被法院冻结的自家帐户里了。

  塑胶公司认为,电子公司将调解款存入被法院查封的帐户并不能代表其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理由是被封帐户是电子公司自己的,塑胶公司无法取现,只能通过法院执行取款,电子公司很明显系向塑胶公司出“难题”。法院通过执行听证,认为电子公司履约确实存在不当,理应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后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电子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贴补塑胶公司11000元损失,并承担了全部的执行费用。(孙兴旺、王永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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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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