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为发泄不满 公司老总划坏广告牌 |
|
| http://www.dffy.com 2008-1-4 20:06:56 作者:颜永刚 蒋宇娟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是上海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却鲁莽行事,走上犯罪道路。1月3日,江苏海安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范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罚金8000元。
2007年10月26日晚22时许,被告人范某因与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心中十分不满,赶至海安县城东镇七星湖公园附近,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该公司设在七星湖广场大道西侧的13块广告牌划坏。经鉴定,广告牌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4851元。
路过群众见范某形迹可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盘问,范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查看颜永刚 蒋宇娟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毁坏财物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