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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特大网络赌球案一审宣判

http://www.dffy.com 2008-1-17 15:02:59 作者:王晓红 来源:江苏法制报

  1月1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2006全国十大互联网违法犯罪典型案件”之一的特大网络赌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何永安等5名被告人二年到三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6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金。这是去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新增开设赌场罪后,我省最大的一起以此罪名定罪的案件。
  2004年8月,何永安、陈志强、曾叶明等3人为达到营利的目的,从境外拿到了赌博网站“环球”代理权,并取得上线联系电话。随后,找到周杰合伙投资10万元,成立网络赌博公司。公司成立后,何永安总负责,四人各自分工并负责发展会员。2005年3月,因“公司”业务量增大,聘请了黄冠英负责记账、管理发放账号及同上线联系拿网站等工作,“公司”支付黄冠英月薪2000元及电话费用。之后“环球”网站关闭,但陈志强等人联系上线后又陆续拿到了其他9个赌博网站来发展经营。公司从2004年8月成立至案发,先后为12家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共介绍发展总代理10个、代理14个、会员14个。
  扬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5名被告人实施开设赌博犯罪行为达2年之久,发展多层人员参与网络赌球,仅案发前三个月内接受投注额已达5亿余元,获利19万元。其涉赌人员之众,投注数额之大,社会影响之广,综合反映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当认定该案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该案是去年11月6日“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新增开设赌场罪后,我省检察机关首例以此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网络是虚拟空间,网络赌博能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明确规定了“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两高”200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为开设赌场。
  该案审判长黄顺祥指出,此案审理中采用了大量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比证人证言更为客观,令犯罪分子无从抵赖。由于网络赌球特殊的隐蔽性往往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网络赌球,赌博公司永远是赢家,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改变赔率等来减少投注者的利润,并保证自己永远享有1%的利润。所以,最底层的赌民投入最多,损失最大,因而也受害最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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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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