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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电脑被窃 原是辞职人员所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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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1-22 19:34:41 作者:海刑宣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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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一把未还的钥匙,帮助他顺利进入原任职的公司实施盗窃,也引领他走上犯罪的道路。2月21日,用辞职后未还的钥匙到原公司盗窃的被告人吉某,被江苏海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
2007年12月21日上午,海安某广告装璜公司部门经理陈某像往常一样准时到公司上班。当走到自己办公室门前时,陈某发现门锁好像被人撬动过,而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IBM笔记本电脑早已不见了踪影。在大伙一通“侦查”后发现,公司其他东西都还原位不动,更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公司大门却完好无损。难道窃贼从天而降?还是公司内部员工顺手牵羊?陈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侦破过程相当顺利,犯罪嫌疑人吉某当天就被抓获归案。令陈某感到意外的是,犯罪嫌疑人竟然是该公司曾经的员工。原来,吉某曾经任职于该广告装璜公司,从公司辞职后,他并未将钥匙归还给公司。2007年年底,当吉某正愁缺钱花时,他想到了那把未归还的钥匙。21日凌晨,他来到位于海安县长江中路的该公司,用钥匙顺利进入公司后,又用剪刀在门上挖洞进入隔壁陈某的办公室,将价值二千余元的笔记本电脑偷走,当天便以1000元钱卖给施某。施某得知该电脑是赃物后也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电脑发还给陈某,吉某也将违法所得退还给施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也提醒我们,公司人员流动现象相当普遍,但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保护意识,防止因一些小的疏忽而造成大的损失。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保存好公司相关人员的档案资料,万一发生类似事件,也能够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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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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