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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潭:债务纠纷催生“一房二主”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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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1-22 19:46:49 作者:山木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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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8日,湖南湘潭县法律工作者阳曙文通过竞价拍卖,以13.2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湘潭市高新区45号芙蓉农贸市场A1栋18号门面房,这次拍卖是湘潭县法院的强制执行。
交付了所有的应付款后,2007年3月26日,阳曙文依据湘潭县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湘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前述房屋的产权证。
不过,当他拿着房屋产权证去找拍卖公司和湘潭县法院要求正式接收房屋时,却被湘潭县法院告知要等一等,这一等就是一年多,阳曙文拿着房产证一直进不了门。
和阳曙文一样,还有一个叫刘荣辉的湘潭人,也有这处房产的所有权证,同样进不了门。
原来,湘潭市两家基层法院的重复执行,造成了这户房产的“一房二主”。
拍卖的来历
阳曙文参与拍卖房屋,事情源于刘忠与廖某之间的债务纠纷。

(刘荣辉的丈夫怎么也没想到:拿着法院的调解书却办不了房产证)

(站在自己的房子面前阳曙文却进不了门)
2003年,在芙蓉路农贸市场做生意的刘忠向廖某先后借款9万元,直到2005年5月,刘忠只归还4万元。
2005年8月,廖向湘潭县法院起诉,要求刘忠还款及利息7.6万余元,同时,廖还申请了财产保全。8月9日,湘潭县法院查封了刘忠的芙蓉路45号A1栋18号门面。是年9月,在湘潭县法院的调解下,刘忠自愿在2005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之后,由于刘忠并没有按调解偿还债务,廖向湘潭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8月21日,湘潭县法院委托湘潭诚信拍卖公司对前述门面房以13.28万元拍卖。阳曙文竞买到这处门面房,并通过拍卖公司向法院支付了全部房款。
湘潭县法院负责执行该案的法官张飞兵说,该院的查封有法律依据,查封时,因为看到刘忠还在经营茶楼,为了保证被执行人有还债能力,法官并没对该门面房贴封条,只是将“查封公告”张贴在该门面左侧墙壁上。当日,法院还向湘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已查封前述门面房并要求停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刘荣辉的困惑
2004年10月17日,刘忠向刘荣辉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如没有归还,则以湘潭市高新区45号芙蓉农贸市场A1栋18号门面作抵。
2005年6月,刘荣辉找到刘忠要求提前归还欠款,但直到7月底,刘忠还是没有筹到钱。是年8月1日,刘荣辉邀请村干部和社区民警一起参与协调,与刘忠达成协议,刘忠自愿以前述门面房偿还刘荣辉的10万元借款,当日,刘忠将该门面的钥匙和单据一并交给刘荣辉。
此后,刘荣辉装修了门面,并于9月3日在该门面内开办了一家茶楼。但因为担心自己的权益没有保障,刘荣辉于2005年12月12日将刘忠起诉到湘潭市岳塘区法院,要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冻结刘忠款项12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2006年1月13日,经岳塘区法院调解,刘忠将其前述门面房抵偿给刘荣辉,房屋价值以评估价为准,在评估结论出来后一个月,刘忠可以自寻买家购买该门面,如到期无买家则该门面按评估价值抵偿给刘荣辉,多返少补。
由于刘忠一直没有找到买家,2006年5月30日,岳塘区法院向门面房所在地长塘村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村委会协助将刘忠的前述门面房办理产权手续,转给刘荣辉。这一时间,比湘潭县法院的查封晚了近10个月。
2006年11月5日,刘荣辉拿着法院的调解书和相关手续和湘潭市房产局办理产权证时,却被告知,该门面之前已经被湘潭县法院查封过,并且通过法院拍卖给了阳曙文。
对此,刘荣辉向湘潭县法院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刘荣辉与刘忠之间的抵押关系,没有依法进行抵押权属登记,因此,案外人刘荣辉不具备优先受偿权;刘忠在湘潭县法院查封其房产后,又将该房产抵押给刘荣辉是违法行为;刘荣辉并没有依法实际取得房产所有权。据此,2007年2月5日,湘潭县法院裁定驳回刘荣辉的异议。
同年3月26日,湘潭县法院再次书面通知刘荣辉要求其腾出房屋并交付钥匙,但还是遭到刘的拒绝。
2007年4月,刘荣辉向湘潭中级法院提出异议,在中院合议庭裁定之前,湘潭县法院暂时停止了执行。
湘潭中级法院调查
2008年1月18日,记者联系到办理刘荣辉起诉刘忠一案岳塘区法院的黄姓法官,问他在强制执行前述房屋产权时,是否知道该门面已经被湘潭县法院查封过,这位法官以接受采访需要经过批准为由,拒绝回答,但他表示,现在湘潭中级法院已经介入调查,岳塘区法院已于2007年10月10日终止了刘荣辉与刘忠一案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当日,湘潭中院执行局法官邹湘辉告诉记者,经过中级法院合议庭研究决定,暂时停止湘潭县和岳塘区法院的执行,由中院调查后再作处理。
记者了解到,2007年8月,湘潭中级法院已调集两案的案卷。邹湘辉说,湘潭县法院查封在前,该房屋处理权在湘潭县法院,中院已经要求岳塘区法院撤销其调解书,至于湘潭县法院拍卖是否合法,还得等中院调查。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翔锋说,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禁止对同一财产重复查封、冻结。他认为,要避免司法实践中的重复查封和重复执行,必须对被执行财产进行严格审查,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充分尊重案件当事人的处分权、知情权和抗辩权,还要重视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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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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