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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利用合同骗手机 露真相退赃坐牢丢人

http://www.dffy.com 2008-1-25 20:44:14 作者:颜永刚 蒋宇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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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总经理从联通公司举行的入网送手机活动中,竟“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哪知真相败露,反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1月23日,海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任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任某2005年6月在担任海安县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得知中国联通开展“CDMA IX炫彩体验”活动,活动期间凡集团入网、单位担保、保证两年内每月最低消费人民币200元即可预先取得手机。任某在未征得公司董事长允许的情况下,私盖公司印章,假借公司名义担保,并盗用公司员工肖某、于某等7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谎称为公司员工办理CDMA集团入网手续,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签订入网协议,按协议约定预付首月话费和部分押金合计人民币3900元后,骗取摩托罗拉E610型手机3部、LGG610型手机4部,合计价值人民币16140元。任某随后将手机转给他人,并离开所任职的公司,造成海安联通公司通话资费损失计人民币163.98元。2006年1月20日,海安联通公司公司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海安县某国际大酒店公司赔偿损失。该公司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于2006年3月8日将被告人任某抓获。任某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海安联通公司。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为有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归案后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海安法院遂依法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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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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