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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法院公布2007年十大典型案件

http://www.dffy.com 2008-2-1 17:44:40 作者:无锡市中级法院宣传处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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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一:历经10个月全部执结37件“莱克”公司系列案

  2006年底,无锡中院接到第一个以“莱克”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此时,以“莱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已有70余件,涉案标的近8亿元。该院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明该被执行人及关联公司在张家港保税区拥有土地、房产、在建工程、车辆以及股票、保单等有价证券。在鉴定等部门配合下,“莱克”及其关联公司财产全部顺利变现,且绝大部分资产的拍卖成交价均超过评估价格。在执行款分配阶段,多次召集债权人会议,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下,依法对执行款进行了分配。历经10个月,全部执结37件莱克公司系列案,结案标的额2.9亿元。

  案二:全额执结著名影星张柏芝肖像侵权纠纷案

  著名影星张柏芝起诉广西某美容保健用品公司侵犯其肖像权。2006年6月,法院判令美容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柏芝精神损失100万元。但美容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张柏芝申请了强制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除了拥有价值上亿的商标外无任何资产,商标也办理了质押手续。实际上,该美容公司已被广西某公司合并。无锡中院立即依法追加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随后,被执行人主动要求依法了结此案,并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案三:惠山区环保局申请某配件厂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

  2007年4月,惠山区环保局对某配件厂进行环境信访调处检查后,作出了立即停止喷漆工艺生产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该厂仅履行了罚款,对停止生产的处罚拒不履行,继续进行生产和排污。同年6月,环保局申请了强制执行。7月中旬,法院发出协助执行书,又多次上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该厂喷漆车间负责人张某保证在7月27日停止生产,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到期后,张某没有履行保证,仍在组织工人进行生产。8月1日,惠山区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张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立即执行停产处罚。

  案四:省公、检、法挂牌督办涉黑团伙犯罪案

  被告人梅立新长期“混社会”,结交了“两劳”释放人员及无业人员。2003年6月以来,梅立新以其控制的门窗厂为据点,先后纠集孟铭、马毓明、张明辉等人,逐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违法犯罪组织,并通过门窗厂经营活动及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维持组织运转。同时,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锡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立新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5万元,处罚金3000元。另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五:无锡某拆房公司等11家单位及个人串通投标罪案

  2005年10月,无锡某拆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以公司名义,参加由无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举行的拆房招标会。张某某为了该公司能以低价中标,采用向各参加投标单位支付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好处费手法,与其他被告人串通投标报价。张某某所在公司最终以低价中标。崇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拆房公司等11家单位及个人的行为构成了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15万元。其余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刑罚。

  案六:“锡柴”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

  “锡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将该商标许可给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使用,并授权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该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享有一定声誉并为公众熟知。镇江某公司在其销售的机床上使用了该商标,并以此为字号而引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无锡中院审理认为,“锡柴”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其为驰名商标,该镇江公司对“锡柴”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犯,并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

  案七:杨某某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2004年6月,汽车修理公司职工杨某某在修理汽车中发生事故并于2007年4月9日向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4月11日,该局认为杨某某已超过规定申请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审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撤销了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重作。该局提起上诉。无锡中院审理认为在事故与事故引发的伤害不同时发生的特殊情况下,充分保障工伤职工行使工伤认定的申请权利并不影响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效率,也不会妨害劳动保障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案八:许某某等与宜兴某房地产公司、上海某物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6年12月,许某某的妻子潘某某在家中被害身亡,犯罪嫌疑人目前还未抓获。2007年3月,许某某等起诉宜兴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小区开发商,上海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未能有效行使管理职责,直接造成犯罪嫌疑人轻易进入小区并致犯罪得逞,要求赔偿100余万元并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物业服务合同约束,许某某要求小区保安对家中凶杀案事先察觉,显然超出了合同约定范围。因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其是否利用空置房为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也缺乏证据证实,驳回了许某某等人诉讼请求。许某某等人提起上诉。无锡中院审理认为,关于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并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案九:刘某某与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刘某某与王某某均为无锡某酒店股东。2006年10月,王某某拟转让公司股权给周某某等非股东并函告了刘某某。同年11月,该酒店召开股东会,决议不同意王某某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其拟转让股权全部由刘某某购买,转让价格应以拟转让股权占评估后的公司净资产的相应比例为标准。王某某不同意股东会决议的转让价格。刘某某起诉王某某以股东会决议的转让价格标准转让股权。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该酒店在未经股东王某某认可情况下单方对酒店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依据公平原则,该评估值涉及王某某股权利益部分对王某某不具有约束力,同时王某某已书面撤销了股权转让提议,刘某某的请求违背了公平和自愿原则,因此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十:丁某某与无锡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2006年8月,丁某某在无锡某银行向存折中存入8万元。交易结束后,丁某某要求修改存折密码。银行工作人员核对身份时发现除姓名相同外,身份证号码与存折留存客户数据中的身份证号码完全不符。丁某某以遭人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丁某某因要求取回存款被银行以身份不符为由拒绝而提起诉讼。南长区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某存款时将被他人调换的存折误认为是自己存折,构成了重大误解。在公安机关结案前或丁某某起诉前,银行不应将存款返还丁某某,银行没有过错,并判令撤销丁某某与银行储蓄存款关系,银行返还丁某某存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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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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