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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调解一案 市长批示称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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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2-14 11:08:26 作者:耿辉 承钧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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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5日,江苏宿迁市委副书记、市长缪瑞林在宿迁中院呈送市委的《关于宿迁学院不服市劳动局工伤认定上诉一案的处理报告》上作出批示:“细心调解,案结事了,效果很好。”
2004年8月21日,市民赵某的妻子吴某被宿迁学院招录为单位临时工,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吴某即于次日下午在提前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赵某认为妻子与宿迁学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并于2006年12月向宿迁市劳动局申请死亡认定。市劳动局经多次研究,并先后两次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协调会,最终依据相关法规作出了吴某为因工死亡的认定。
宿迁学院认为吴某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不能认定为“下班”途中遇机动车事故死亡,劳动局认定其因工死亡错误,遂诉至法院,其诉求被一审法院驳回。该学院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并分别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写信,反映一审行政判决“明显错误,有失公正”。此事引起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高度关注,批转宿迁中院依法慎重处理。
宿迁中院何方院长及时听取了案情汇报,并委托邹文梅副院长专门到宿迁学院进行沟通交流,表明了依法公正审判的态度。该案卷宗移送至中院后,合议庭决定对该案启动重大行政案件三级协调化解机制,由承办法官、庭长和分管院长参与,延伸对工亡补偿问题进行调解。该院请劳动部门详细测算了吴某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工死亡补偿费用,反复做上诉人与第三人和解工作,在双方和解方案基本接近之后,最终由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唐军专门与宿迁学院负责人沟通协调,取得了上诉人的理解和支持。2008年1月28日下午,在中院主持下,宿迁学院就吴某工亡补偿问题与原审第三人赵某达成协议:宿迁学院于春节前一次性支付赵某工亡补偿金122400元。这起延续三年半的工伤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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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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