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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是否构成盗窃罪成焦点

http://www.dffy.com 2008-2-27 19:30:19 作者:艾群辉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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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22日,曾经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许霆在自动取款机上恶意取款案件,在广州中级法院开庭重审。许霆在自辩时推翻了其之前的多次供述,称自己取款仅是想先替银行保管这笔钱,事后会归还银行,他同时还否认事后潜逃。在这次重审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依然是控辩争论的焦点。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市商业银行一处自动取款机前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于是,许霆在这台机器上连续取款171笔达17.5万元后携款潜逃。2007年5月,许被警方抓获。广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判决经广州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不仅绝大多数网友认为判决太重,连中国最权威的法学家也在北京召开研讨会,声援许霆,认为法院的判决有严重错误。在如潮的讨论中,各界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许霆的取款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在舆论的巨大压力下,2008年1月初,广东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将许霆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律师则一直坚持,继续为许霆作无罪辩护。

  对于此案,有人认为是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的最高刑期为5年。但这一观点已少有人认可,因为侵占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首先合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尔后拒绝交还才构成此罪。在许霆案中,他显然并没有事先合法占有ATM机里的款项。

  实际上,日本曾经发生过一起与许霆案件相差无几的案件。一个人用银行卡到银行存款,工作人员误将日元写成美元,被告人发现后,分5次用该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共得500万日元。1994年9月12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认为:由于银行的操作失误,错将过剩的资金存入被告人账户,被告人对上述存款没有正当的取回权限,因此,他的取款,侵害了银行对现金的占有,应成立盗窃罪。

  在这次重审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依然是控辩争论的焦点。辩方认为,许霆是在出错的柜员机配合下“乘人之危”,只需要承担民法上的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许霆本人甚至辩解称自己的取款行为是“替银行保管”。控方认为,许霆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他明知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却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后恶意取款并潜逃挥霍花光,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经历了激烈争论后,很多人已经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对他判处无期徒刑不合理,原因有二,一是银行本身有错,不应该这么判处,二是毕竟只有区区17.5万元,判无期显得太重。

  但是,如果认可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无期徒刑的判决并没有错。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第二项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1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的区别在于,同是盗窃罪,如果盗窃非金融机构,则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最低为10年,盗窃金融机构,无期徒刑就成了起码刑。

  这种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不平等保护,恰恰构成了许霆案件的貌似荒唐。可以想象,如果我国法律对各种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许霆的刑期可能在十年多一点,舆论就不至于如此敏感。

  从这个意义上讲,许霆案件的实质,就是刑法的不平等保护原则。现在的问题是,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广州中级法院的原判其实并没有错,但它现在既要平息众怒,又要依法办事,确实太难了。有专家给出了一个方案,也许是可行的:即在法定刑之下(即无期徒刑之下)减轻判决,但这样做,需要最高法院决定。

  看来,许霆案件的最终结果,还会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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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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