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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广播方知肉价涨 卖猪老汉反悔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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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3-7 18:42:24 作者:颜永刚 周平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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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汉与他人协议将生猪出售并已取得了价款。后又认为价格偏低吃了亏,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付差价款。3月3日,海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吴老汉的诉讼请求。
去年11月19日,刘某接吴老汉电话后,前往其家中收购生猪,双方商定价格为665元/担,对生猪称秤过磅后,刘某当场付款14000元,余款也很快陆续付清。几天后,吴老汉收听海安县广播电台中播报的猪肉价格时,发现猪肉价格已上涨。吴老汉认为刘某有欺诈行为,造成自己重大误解,生猪买卖显失公平,要求刘某补足差价,给付违约款,遭刘某拒绝。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吴老汉与刘某通过协商,就生猪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并按此价格实际交易,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成立并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生猪收购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中正常现象,吴老汉以此认为刘某有价格欺诈行为,造成自己重大误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本案中,吴老汉要求反悔与刘某已达成的生猪买卖协议,其最主要的理由,就是自己对生猪价格存在重大误解。那么,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吴老汉主张的重大误解能成立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此,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一是要求行为人对《意见》中列举的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二是错误认识不是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等造成的。三是必须造成行为人较大的损失。本案中吴老汉所称的“重大误解”,并不是对与刘某协议的生猪买卖价格产生了重大理解偏差,而是对生猪价格变化趋势不准确的判断,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对于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均规定行为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和撤销。本案中,双方生猪买卖协议不构成重大误解,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维持,故法院驳回吴老汉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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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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