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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囚临刑前献上万言“金点子”求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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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3-8 9:31:10 作者:朱春先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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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你把钱抢到手后为什么急着汇走一部分?
潘志远:当天上午我很快就汇出了一笔钱,那是急于用来还债的。1月3日我在江都开车撞倒了一辆三轮车,被我撞伤腿的人在医院等着我去结账出院,被交警扣留的车不交钱也取不出来,欠租车公司的费用也越来越多,第一笔钱就是用来处理这些事的。如果不是出一场车祸,我下不了决心抢银行。
记者:你强调几次都是因为经济困难走投无路才去抢劫的,难道经济困难就要去犯罪?
潘志远:我知道,经济上的困难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但这毕竟是作案的动机之一。我虽然走错路靠犯罪获得金钱,但我不是不计后果丧心病狂的恶人,每次都避免伤人,避免大的危害。
记者:但你对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你觉得你们4个人的犯罪根源是什么?
潘志远:其实,我们原本都是心地善良的人,原本都是正派人,并不干坏事。
记者:通过偷窃、抢劫获得钱财的人,无论如何都算不上正派的人。
潘志远:2000年时曹春明也是因为生意亏本了才和我一起去抢银行,后来他有了自己的生意有了温暖的家,这次是我害了他。说来说去,我们都是实在难以忍受贫穷,都想一夜暴富一劳永逸。我的犯罪和内心深处法律意识淡薄也有关,阴差阳错一步走错全盘皆错啊,人心才会被金钱这个魔鬼驱使,自己也突然变成了魔鬼。而现在的我已彻底悔悟,我希望那些正在犯罪想要犯罪已经犯罪的人,以我为鉴,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取金钱。
专家点评
潘志远案具有标本意义
2007年10月18日上午,安徽省高级法院在滁州二审开庭审理这起备受关注的爆炸抢劫银行案。此案由安徽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处潘志远死刑的判决。
安徽高院刑一庭庭长张小红说,潘志远具有抢劫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和持枪抢劫的严重情节,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最高法院依法核准了安徽高院维持第一审判处潘志远死刑,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北京才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认为:潘志远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然而,我们从潘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演变过程可以体会到一个人走上绝路不是天生的。这里需要引起我们 重视的是社会信仰缺失带来的问题。
王才亮说,潘志远也知道,经济上的困难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潘等人在富与贫面前迷失了方向。信仰缺失的问题不是严刑峻法能解决的。所以,我们在推进社会的民主与法治进程的同时,如何让社会重树正确的人生观与世界观,比制定几部法律,提高GDP几个百分点更为困难。潘志远的犯罪是一个悲剧,他犯罪前的侥幸心理是不伤人而换取将来的不判死刑。当然,根据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其他国家即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确有可能不判死刑。而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判处死刑也是法定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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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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