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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网络法庭”在南昌成立

http://www.dffy.com 2008-4-13 9:44:43 作者:郭薇灿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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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由于虚拟网络世界的法制环境过于宽松,网民的法制意识过于淡薄,导致网络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成立的中国“第一网络法庭”,也就具有特殊意义。网络法庭如何审案?受理什么样的案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2008年3月21日清晨6时许,当江西南昌的多数市民还在睡梦中时,紧张夹杂着兴奋度过了一夜的法官伍兵(化名),望了一眼还在睡梦中的孩子后,提前踏上了赶往东湖区法院的路上。此刻,已经37岁的他,突然有种少年时才有的“赶考”体会。而此次,他所面临考试的成败与否,对推动中国网络法庭建设,将有标杆意义。当天,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网络法庭,被外界称为中国“第一网络法庭”,而庭长正是东湖区法院民三庭庭长——伍兵。

  

  (网络法庭案件审判的第17号审判庭)

  网络法庭获高院特许

  3月21日上午,一如往日一样平静,中国“第一网络法庭”在南昌悄悄成立。当天,庭长伍兵一如往常,走进办公室就开始整理案卷,静静地等待第一起网络起诉案件的申诉。

  这一天,伍在办公室静静地度过了。此后几天,在紧张与兴奋中,伍接到了第一起网络案件。之后,又陆续接到了几起网络案件。

  那么,东湖区人民法院为什么成立网络法庭?

  现在,互联网正广泛和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这样一个没有集中管理、没有国界的虚拟空间,为人们的信息交流、通讯甚至市场交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但不可忽视的是,网络违法犯罪也成了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不仅是立法者、法学家的任务,更是我们司法实务者面临的重大挑战。”伍兵说,不久前,香港“艳照门”事件的出现,使这一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迫切。

  据记者了解,2007年至2008年,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案件时常发生。“艳照门”事件中的明星们不雅照片染黄网络后,有关人士在总结时认为,虚拟世界法制环境过于宽松,网民的法制意识过于淡薄,导致艳照在网络泛滥,甚至流传到东南亚其他国家。

  据伍兵介绍,为有效地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调节网络市场交易,规范网络的使用与管理等行为,经江西省高院同意,特许在东湖区法院成立网络法庭(或称“电子商务法庭”)。经过四五个月紧张的筹备,东湖区法院制定了可行性方案,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后获得批准。

  知情人士介绍,伍兵之所以被选中,自身有着独特的条件。伍兵出生于江西南昌,37岁,对本土环境比较了解,南昌大学毕业后,又到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了法律硕士,在众人眼中,其法律知识相当扎实。伍兵毕业后一直在法院系统工作,有“除了执行局和行政庭外,法院其他部门都工作过”的经验,让他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审判工作经验。

  为了成立专业化的团队,东湖区法院从各庭室抽调了一批业务精通、敬业心强的高学历审判人员,由该院党组直接领导。网络法庭设在该院民三庭,共5人组成,其中,副庭长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职研究生;另一名副庭长是华东政法学院在职研究生;两名审判员分别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和华东政法学院在职研究生。

  “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在江西究竟发生多少,我们只有一个较为宽泛的数据,但一系列网络案件发生后,我们对网络法庭成立的必要性毫不怀疑。”南昌市东湖法院有关负责人称,那么,网络法庭如何审理案件?一位网络法庭的法官告诉记者,东湖区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就是网络法庭开庭审判的地方。“网络法庭不是当事人因故无法到达法庭,法院开通视频进行庭审的概念,而是法院审理与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有关的案件。”这位法官解释,主要是对互联网和垃圾短信中侵权和犯罪行为的审理。

  网络法庭审案最高可判3年

  网络法庭审理什么样的网络案件呢?

  据东湖法院有关负责人称,网络侵权案件主要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商誉侵权、电子邮件隐私侵权、个人信息侵权、网站经营者隐私权保护、中间服务商责任、垃圾邮件侵权、利用木马等程序的侵权案件。

  “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人除适用《民法通则》规定外,还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伍兵说,网络法庭今后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时,将加大对当事人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罚款的力度,对于侵权行为严重、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可考虑同时适用罚款和拘留。

  据介绍,网络法庭在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中,有以下明确的范围规定:在受理网络犯罪自诉案件中,不告不理,上告才受理的案件,包括利用网络进行侮辱、利用网络进行诽谤等案件;对于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包括利用网络进行侵权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利用网络进行的销售伪劣商品案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张以标说:“网络法庭成立的另一个意义,是让网民们在网络社会中懂得什么样的行为是具有侵害性的。有了这样的认识,网络社会就走入了与现实社会没有太多差距的轨道。”张以标所指的是网络公民,但对于网络中的公司和单位,网络法庭也并非置之不理。

  网络法庭一负责人强调,网络法庭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对被告人最高的刑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次开庭将审“盛大”案“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一些案件在审理时让人倍感头疼。”伍兵介绍,目前,网络法庭已受理四起发生在南昌市的网络案件,其中一起为信息网络的纠纷案件,另一起则为南昌邓姓市民状告上海盛大网络有限公司(盛大网络)侵害了自己权益的网络案件。

  据这名邓姓市民的代理律师程电飞称,2007年12月8日18时,邓先生在自家电脑上玩传奇游戏时,通过盛大网络提供的正规交易平台,向一位名叫“理想爱”的玩家购买了游戏装备——一件屠龙刀,支付了950个传奇元宝,价值987元。当晚11时50分,他发现购买的这把屠龙刀不翼而飞,随后致电盛大网络服务热线询问此事,被告知他买的这把屠龙刀是赃物,被盛大网络收缴了。

  伍兵说,这一网络案件将是网络法庭开审的第一起案件。目前,各方面的准备工作都在进行中。

  由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并未有相关法律规定,而盛大网络没收“赃物”一案中,“赃物”的认定和没收是否应该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盛大网络是否有没收“赃物”的权力,变得复杂起来。

  程电飞认为,由于互联网的联通,网络犯罪的监管成本和压力特别大,难度高。网络法庭的成立,不但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维护互联网的安全和秩序,打击和遏制网络犯罪,也可以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

  伍兵表示,有关网络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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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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