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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新建的机房,内停一台才买不久的收割机,平时没有人进出,机房内也没有电器线路和生活明火,可这间机房在一个雨夜里却突然起火,将收割机烧成了一堆废铁。
日前,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犯罪嫌疑人张明强(化名)被江苏射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一)雨夜火灾
3月29日晚,一场春雨伴随着夜色也悄然落下。而此时的四明镇村民郝某(女)带着孙女在家看电视,8时30分许,郝某的孙女突然听到室外有异常的响声,随即又看到东山墙窗户上窜出燃烧的火苗。
看到这个情形,紧张的孙女连忙叫醒已熟睡的奶奶,并大声呼喊“救命”。
听到呼喊,周围的群众在迅速起床进行扑救的同时,拨打110报警求救。
接到报警,四明派出所迅速组织在所民警和联防队员驾驶简易消防三轮车赶到现场,经过民警和周围群众近两个小时的奋力扑救,才将大火扑灭。
然而,停放在机房内的一台收割机已被大火烧成了一堆废铁,机房被烧毁,火灾导致周围30余户村民家中断电,但无人员伤亡。
民警通过对火灾现场勘查时发现,起火的机房是去年才新建的,而且使用的不易燃建材,机房内没有任何电器线路和生活明火,户主郝向阳夫妻正常在外打工,10多岁的女儿住校读书,家中正常只有年迈的郝某一人守在家中,一般没有人进出机房,遗留火种的可能性很小,而且当晚还下着小雨。蹊跷的是,就是这样的机房不但起火了,而且火势蔓延得还相当快。
综合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的情况分析,警觉的民警觉得这起火灾有点蹊跷,不排除有人为放火的可能。
(二)冒雨查缉
通过进一步的走访调查,民警得知,户主郝向阳平时为人厚道,左邻右舍的人缘关系也不错。唯一与其有矛盾的,就是同村邻组村民张明强,两人因为经济上有点瓜葛,曾多次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
获知这一线索,民警连夜冒雨赶到张明强的家中,并在其家中发现沾满泥水的衣服、鞋子和自行车。面对民警的询问,张明强神情紧张、闪烁其词,假话连篇。
见此情形,民警当机立断,果断将张明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的询问。
第二天上午,经消防专业人士对火灾现场的再次勘查,排除了电器线路短路和生活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确认系人为放火。
面对强大的审查攻势和确凿的证据,张明强自知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不得不交待了为泄愤而放火报复的犯罪事实。
3月29日晚上,张明强在家喝酒解闷,想起郝向阳还欠自己点钱,要了多次也没有给,不禁怒火再次涌上心头,遂乘着酒兴,冒雨骑自行车来到郝向阳家的收割机房,先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割收割机上的橡胶履带,但没有划断,随又抱来柴草,浇上机房内的柴油后点燃。
看着燃起的火焰,张明强随即逃离了现场。
(三)案后思考
放火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恶性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这种行为一旦实施,其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控制性,不仅会烧毁嫌疑人意欲侵害对象的财产,而且还会危及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有可能酿成不可预测的恶性后果。
我国刑法规定:采用放火等危险方法破坏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产生矛盾纠纷是难免的,问题是矛盾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能否冷静地、理性地去对待。
“让他三尺又何妨”,讲的是清朝大学士张英的家人因为修筑围墙与邻居发生矛盾,便写信告知在京为官的张英,谁知张英在回信中写道:“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古人尚且能做到礼让化解矛盾纠纷,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又有什么矛盾纠纷不能理性地化解呢?
对于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我们该怎样去化解?一些通过调解仍不能化解的矛盾纠纷,又该怎样去解决?
笔者认为:一是遇事要沉着冷静去处理,不能凭着个人的感觉去冲动。第二,个人处理不了的事情,尽量通过法律的途径,在法律的框架内协调处理。如果凭着个人的感情去处理事情,就会因小失大,导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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