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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连云港瑞宏律师事务所仗义执言,依法维护受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受伤的学生得到8万6千元的赔偿。
2007年3月6日早晨5:30分,东海县某中学初三宿舍区女生万丽(化名)从双层床上意外摔到地上,当即昏迷抽畜,口吐白沫,被宿舍管理员及同学送医务室抢救,随后又被紧急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由于该同学受伤严重先后在县人民医院两次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达6多万元。2007年7月万丽损伤经司法鉴定,系急性颅脑外伤,双侧颞顶硬膜外血肿,符合高处贯性创伤所致颅脑外伤,此次外伤应评定为八级伤残。该同学受伤后,学校虽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但是家长与校方就损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没有结果。2007年12月连云港瑞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学生万丽依法提起赔偿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12万余元。学校答辩称:万丽之伤系其本人没有注意安全,叠被子方法不当所致,她的受伤与学校提供的双层床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本案代理律师认为: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双层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通过代理律师查询,国家技术监督局早在1997年5月28日就发布了GB/T3328-1997《家具、床类主要尺寸》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①安全栏板缺口长度500—600毫米;②放置床垫的安全栏板的高度应等于或大于380毫米,不放置床垫的安全栏板高度应等于或大于200毫米。这一国家标准适用于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双层床。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万丽的申请,主审法官经现场勘查,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双层床其安全栏板高度仅有100毫米,该双层床还是放置床垫的床,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日前,该案通过开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双方责任的前提下,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法官主持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学校赔偿8万6千元的损失,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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