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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一旅社女老板张某某因介绍、容留他人卖淫,不仅所挣的10元钱被没收,上缴国库,而且还要交罚金被管制。日前,泗洪县人民法院以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泗洪县青阳镇电厂巷自己经营的“为民”旅社内,电话联系蒋某某(另案处理)为在其旅社住宿的客人寻找卖淫女嫖宿。后蒋某某将女青年陈某带至该旅社由被告人张某某介绍给他人嫖宿。被告人张某某得赃款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提供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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