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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作案多起不认帐 “零口供”从重处罚

http://www.dffy.com 2008-4-25 7:55:08 作者:纪以超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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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无锡惠山法院在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盗窃案。此前,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检察环节均系“零供述”。庭审中,该院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刑事证据原则,依据手印鉴定结论、报案笔录、印证的证人证言等确实证据,认定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涉案赃款、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黄某系湖南省安化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07年12月2日13时40分,江都市公安局龙川中心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黄某和另一男子形迹可疑,遂跟踪并将其拦下盘查,发现其身上有塑料插片、小电筒及他人的身份证等可疑物品,江都警方据此分析黄某等人有盗窃嫌疑,遂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对二人的指纹进行网上比对,发现黄某的指纹与2003年7月和2005年5月发生在惠山区的三起宾馆、酒店失窃案件现场提取的指纹认定统一,于是将黄某等人移交惠山警方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7月至2005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采用插片开锁的手法先后进入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阳山镇、前洲镇等地宾馆、娱乐场所的房间,共盗窃3次,钱物合计32260元。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事实拒不认罪,还辩解称:不是事实,没有去偷。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安机关根据在3处盗窃现场提取的指纹,抓获了被告人黄某。归案初期,被告人黄某矢口否认曾经来过无锡,后来承认为做桂圆生意到过无锡一、二次,具体记不清了,但始终未交代盗窃的情况。而指纹鉴定的排他性,足以证明被告人黄某到过作案现场,结合其他的印证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黄某多次实施盗窃的事实。故对其的辩解不予采信。

  综上,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结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拒不认罪等情况,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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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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