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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还帮朋友转移,虽然没有获取赃款,同样触犯刑法。4月18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杨某和顾某常在一起吃喝玩乐,平日里见面也是称兄道弟。2007年4、5月份的一天,顾某、吴某(均已判刑)等人到江西省玉山县万年青水泥厂偷盗厂区内的铁两吨多,堆在厂区的围墙外。第二天晚上,顾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欲雇佣其农用车帮忙运送偷盗来的铁,并毫无隐瞒的告诉被告人杨某铁是偷来的。被告人杨某碍于朋友情面,在明知铁是偷盗来的,仍然帮助顾某等人,用其农用车到万年青水泥厂围墙边将顾某等人偷盗来的铁运送到废品收购店,卖得赃款人民币3600余元。经群众举报,顾某等人被抓获,杨某也东窗事发。经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铁价值人民币44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胜金明知该铁是顾某、吴某等人盗来的,却仍然帮助他们用农用车将该铁运往废品收购店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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