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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大卡上的罪恶

http://www.dffy.com 2008-5-20 8:45:31 作者:承钧 来源:东方法眼

    绿  


  2008年5月13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巫氏三兄弟等四名被告抢劫、合同诈骗一案。四名被告均受到了法律严厉的制裁,其中,巫氏兄弟中的老大巫良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兄弟三人与同伙利用一辆解放牌大卡车,以为客户托运货物为名大肆合同诈骗,并在诈骗活动中实施暴力抢劫,致使刚刚25岁、即将结婚的安徽籍小伙子谷小明死亡。

  疯狂的诈骗

  2005年12月19日,宁波市某物流配货中心负责人廖某,受某公司委托,为其找了一辆解放牌蓝色平头半挂车托运钢材,车主名叫“刘康”。廖某在查看了刘康的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后,同他签订了运输协议,要求他两天内将42吨圆钢(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从宁波运至广东东莞,并预付运费人民币3000余元。然而两天后东莞方面却告知并未收到货,廖某随即拨打“刘康”电话,对方却一直关机。慌了神的廖某赶紧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006年10月25日,南京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经理殷某,接到一笔业务,要将宝应市某电缆公司价值七十余万元的电缆运到沈阳。殷某通过中介认识了一个名叫刘明春的解放牌半挂车车主,在查看了刘明春的有关证件后,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殷某提前支付刘运费6000元。然而最终沈阳方面也没收到货,“刘明春”也“下落不明”。殷某经仔细查询,发现刘明春的所有证件都是假的,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这伙诈骗分子利用一辆解放牌半挂车和假身份证、假驾驶证、假车牌号等,与被害人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先后在江苏省宝应市、无锡市、江阴市、浙江省湖州市、富阳市、宁波市等地,以相同的手段实施诈骗作案6起,骗取六家公司的电缆、钢材、运费等合计人民币215万多元。据被害人提供的情况分析,“刘康”、“刘明春”等均为同一个人,且是主谋,该团伙主要成员应为三至四人。但该诈骗团伙总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公安机关对几起案件的侦破工作一直没有进展。

  罪恶的膨胀

  谷小明是安徽省天长市某村老谷夫妇的独生子,2007年5月3日,刚满25岁的谷小明受公司安排,押运一车价值近百万元的电缆去河南商丘。因小明很少出远门,父母有些不放心,叫儿子多带些零用钱,手机不要关,定时和家里保持联系。未婚妻阿梅还特意给小明的脖子上挂了一只祝福平安的黄金吊坠,从小明上车离家起,两人每过一两个小时就互发一次短信。深夜,两人的联系中断。阿梅以为小明睡了,就没再继续发短信。然而4日晨直到8点多钟,小明的手机仍然关机。小明公司的领导打电话给那个叫黄祥的驾驶员,也同样关机。相似的一幕发生了,老谷和公司领导一起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5月6日上午,几名工人在宁宿徐高速公路泗洪县某出口处的高架桥下绿化带内发现一具青年男尸,随即报警。立案侦查中,泗洪县公安局通过公安网络向周边地区发布协查通报。5月8日,安徽天长市公安局前来串并案件,辨认死者即押货员谷小明。随后谷小明的父母亦到场辨认,老夫妇只看了一眼就当场昏厥过去。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本案中的驾驶员“黄祥”与宝应某公司被骗案中的“刘明春”系同一人,确定巫氏兄弟等四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07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巫良、巫学刚、巫二勇以及巫二勇的子舅柳牯贺在潜逃中被抓获归案。审查中,四名嫌犯交代了五起诈骗和暴力抢劫作案的全部犯罪事实。

  原来,巫良、巫学刚在与安徽天长某公司签订电缆托运合同时,得知公司将派一名押货员跟车,即萌生了将该押货员中途“解决掉”的念头。刘牯贺在出车前购买了绳子、胶带、手套等,并携带了铁撬棍和锤子。当晚10时许,货车行至高速公路泗洪县某出口处时,巫良借口修车,要谷小明下车帮忙。趁谷小明不在意,巫良将罪恶的铁棒砸向谷小明的头、背部。随后,几个恶徒将昏晕过去的谷小明捆绑起来,用胶带封上嘴,扔到高架桥下路右侧的绿化带内。致使谷小明在极度的伤痛、恐惧和绝望中死亡。

  而后,巫良打电话叫老二巫二勇租车前来接应他和柳牯贺,巫学刚独自将货车开到上海,与巫良等会合后,将近百万元的电缆连同解放牌大卡一起处理了38万元。

  正义的审判

  2008年5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对被告人巫良、柳牯贺犯抢劫罪、合同诈骗罪,巫学刚犯抢劫罪,巫二勇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谷小明的父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巫良、柳牯贺、巫学刚、巫二勇等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巫二勇明知巫良等实施抢劫犯罪,仍带车前去接应并参与销赃,意图占有相关财物,其行为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法院采纳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意见,认为公诉机关就本起犯罪事实未指控被告人巫二勇,属定性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巫良、巫二勇、柳牯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巫二勇在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两起犯罪中,被告人巫良均为主犯。其中巫良组织、指挥抢劫作案,直接用锤头击打被害人头部等处,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且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巫学刚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因几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人巫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巫学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柳牯贺犯抢劫罪、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巫二勇犯抢劫罪、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四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97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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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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