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女学生交通事故死亡 继父生父共同获赔偿 |
|
| http://www.dffy.com 2008-5-28 18:13:54 作者:张善华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女学生交通事故死亡,继父、生父到底谁应得到赔偿?近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现年17岁的陆某,系某中等专业学校学生。2001年7月,父母感情破裂,协议离婚,陆某随母生活。2004年2月,母亲与张某登记结婚。陆某与母亲、继父张某共同生活。2008年3月11日,陆某骑电动自行车途经南通市长平路永通路口时,所骑电动车与一辆货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陆某当场死亡。2008年4月10日,陆某的母亲与继父以陆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货车驾驶员、货车所有人、货车的保险人赔偿60万元。陆某的生父成某得知后,要求法院追加其为原告,认为其是陆某的父亲,女儿遭受车祸死亡,应当获得赔偿;而继父不应当得到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陆某随继父共同生活近四年,继父张某与陆某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适用父亲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陆某死亡,继父张某主张赔偿,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生父成某与陆某之间仍存在父亲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依法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依法追加生父成某为原告参加诉讼。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陆某的母亲、生父、继父共同获赔38万余元。
查看张善华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抚养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