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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款引纠纷 “公平原则”来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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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5-30 18:35:53 作者:边策 马玉芳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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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密山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国家对线车发放的燃油补贴款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原告王某依法要回了属于他的那部分燃油补贴款。
2007年8月23日,原告王某将其所有的一台线车转让给被告王某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2007年10月份,国家针对城市公交车发放燃油补贴款,被告领取了该车全年12个月的补贴款2280元。原告认为,被告从2007年8月23日才享有该线车的所有权,转让之前的补贴款应归其所有。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燃油补贴款2075元。
黑龙江密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购买原告车辆后,依政策取得了当年的燃油补贴款,被告购车前的补贴应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燃油补贴款的请求符合燃油补贴标准,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王某燃油补贴款1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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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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