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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会引发哪些民事法律后果

http://www.dffy.com 2008-6-4 18:56:20 作者:张洁 林兴华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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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在建工程的风险负担问题。在建工程在地震中意外灭失,按照物权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应当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承担风险责任,即开发商自己负责损失。

  七、房子因地震而毁损,剩下的房贷是否要还的问题。

  对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子在地震中毁了,剩下的房贷是否要还的问题,根据5月23日中国银监会发出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七、因地震而埋在废墟下的财产应作何处理

  发生地震时,财产所有权是明确的,只是因为发生地震使所有权人暂时丧失了对财产的占有。因此,不应作无主财产处理,宜分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对于所有权人明确的,由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所有权;所有权人所在不明的,按遗失物处理;所有权人不明的,按埋藏物、隐藏物处理。所有权人死亡的,依《继承法》规定作为所有权人的遗产处理;确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八、储蓄存款凭证在地震中遗失应如何处理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号)》通知的规定,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客户有效凭证灭失、死亡和失踪者存款帐户等情况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尽快向银行提供已确认死亡人员和失踪者名单,死亡和失踪者的个人银行账户单独存储或标记,该类帐户只收不付。银行应根据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继承权证明书,积极做好死亡的失踪者财产继承人对前述银行存款的继承工作。

  在研讨会中,与会法官踊跃发言,围绕在上述问题进行了研讨,通过研讨与会法官对这些法律问题又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与会法官纷纷表示,要在抗震救灾的同时,积极履行审判职责,为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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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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