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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不腾房 佛教协会诉公堂

2008年06月17日15:55 东方法眼张广兄人次浏览 评论字号:T|T
  2008年5月31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3号法庭里座无虚席,一群穿着特殊的人更引起了旁听群众的兴趣。原来这是该市佛教协会与租赁其房屋的被告马某正在对簿公堂。

  法庭上,原告淮安市佛教协会诉称:2005年12月1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将淮安市清浦区花街9号和13号房屋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1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被告仍然事实承租房屋至今。现原告因规划原因欲收回出租房屋,并已在合理期限内多次通知被告要求解除租赁关系,但被告置之不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立即搬出租赁房屋,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而被告马某则辩称,要求原告给其安置住房和营业用房后,才同意搬出上述房屋。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所租赁使用的房屋属于原告所有,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虽继续承租,但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依法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原告已履行了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的通知义务,被告应当搬出租赁房屋。遂当庭判决解除原告淮安市佛教协会与被告马志贵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并判定被告马志贵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迁出房屋。

作者:张广兄责任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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